嘉峪關中院審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並當庭宣判

6月5日,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嘉峪關中院院長茹作勳擔任審判長,主審原告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大德公司)訴被告嘉峪關夢想王國餐飲店(下稱夢想王國)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當庭判決被告夢想王國停止侵權,從其播放系統中刪除相應音樂電視作品,賠償原告大德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並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大德公司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被告夢想王國在未經原告許可,亦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盈利爲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點唱機中收錄,並以卡拉OK方式向公衆放映原告享有權利的《三碗豬腳》等227首音像作品,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音樂電視作品的侵權行爲,從其播放系統中刪除《三碗豬腳》等227首音樂電視作品,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41200元。

被告夢想王國辯稱,涉案歌曲屬於被告購買的點播系統中自帶的曲庫歌曲,其不存在侵權故意。原告主張的歌曲傳唱度不高,被告沒有因該歌曲而獲利,故原告主張的侵權事實及侵權損失賠償額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主張不成立。

嘉峪關中院經審理認爲,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涉案音樂電視作品是以特定的音樂作品爲題材,通過攝影、錄音、燈光、服裝、剪輯、合成等創作性活動,在一定介質上製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關畫面,並能夠藉助適當裝置連續播放的作品,其具備獨創性,應認定爲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原告提交的《華特音樂金曲合輯(一)》外包裝、光盤封面以及公證書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其通過與該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相關協議,並經其授權已取得對該合輯中的所有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性專有許可使用權。涉案訴爭的《三碗豬腳》等227首音樂電視作品均繫上述音樂合輯中的作品,原告作爲該227首音樂電視作品的獨佔性專有許可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其放映權。被告未經原告的許可,以營利爲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點播系統中存儲上述音樂電視作品並向消費者提供點播放映,其行爲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原告有關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主張依法有據,予以支持。故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性質、規模、持續時間、涉案作品的製作成本、市場價值、流行程度及其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爲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基礎上,依法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各項侵權損失數額爲8000元。綜上,被告夢想王國的侵權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支付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訴請依法成立,法庭遂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宣判後,審判長茹作勳對本案進行了點評。他說,侵犯他人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在解決本案侵權糾紛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結合證據情況、地域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行業發展現狀,在制止侵權行爲,維護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益,合理衡平當事各方的利益。本案原告無證據證實其因侵權行爲所受實際損失,也無證據證實被告因侵權行爲獲得的違法所得,因本案侵權音樂作品傳唱度不高,原告所訴的侵權歌曲數目又較大,如按照原告所主張的計算方式,簡單以每首歌曲600元標準主張227首音樂電視作品侵權損失136200元將與案件實際情況不符,導致雙方之間利益明顯失衡,故本案根據法律規定,綜合全案情況依法酌情確定相關賠償數額。

此類的侵權行爲帶有普遍性,爲提高有關經營者的法治意識、制止侵權行爲,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營秩序,嘉峪關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該局幹部職工、相關KTV(歌廳)經營者參加旁聽,現場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旨在以個案糾紛解決爲出發點,通過司法審判向社會樹立版權保護的規則與規範,引導社會公衆尊重智力勞動,尊重創新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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