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嘉賓:

北京京師律師所家事法律事務部王東紅主任

北京京師律師所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封躍平律師

去年2月份,最高法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就是對新婚姻法的二十四條作了補充,當時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今天(1月17日),最高法再次跟進,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此事在網路中也得到輿論較高關注。

最高法再次發文明確夫妻債務問題,這是因爲有關債務問題引發多起社會熱點新聞,特別是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被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同時在當前經濟(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比如創業者越來越多,造成的家庭矛盾越來越多,從筆者瞭解到的家事案件中,債務問題集中爆發,導致許多家庭破裂。最高法在時隔不到一年又出手,也是欲明確模糊地帶和“糾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的內容,解決和挽救很多人的婚姻問題。

具體內容如圖所示:

就此,本號“仰觀俯察”邀請北京京師律師所家事法律事務部王東紅主任、北京京師律師所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封躍平律師就最高法出臺的這則新解釋,圍繞着網友討論較多的內容進行分析解讀。

簽字時我稀裏糊塗,能反悔嗎?

第一條內容我們直白點說就是,老婆跟我一塊簽字了,或者後來老婆追認跟我共同承擔欠的債,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了。

但是小麗說她的情況是這樣的,當初共同簽字時,小麗並不知道具體怎麼回事,完全是出於愛她老公,才簽字的或者事後追認的。後來搞清楚事情真相了(或者發現自己當時是被繞進去的),那小麗能否反悔嗎?

王東紅主任指出,一旦簽字或追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除非有特定的法律事由纔可以要求撤銷、解除或無效。沒有特定的法律事由不能隨便撤銷、解除或無效的。比如,配偶一方認爲自己受到了脅迫,欺詐,簽字並不是自己的真實意願,這種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情況則可以要求撤銷簽字。再比如,如果認爲是自己配偶與他人惡意串通侵害自己的利益,則可以要求確認無效。

封躍平律師補充道,如果夫妻一方認爲自己在債務方面被算計了,要及時收集證據,包括債務資金的用途與流向等。在最高法的這則新《解釋》中便有對夫妻一方如何“舉證”的要求。此外也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中如何償還債務做好規定。

即使不存在像小麗這樣的情況,就純屬夫妻一方不想共同承擔債務,並沒有其他理由或者原因,能不能要求不再承擔?封躍平律師說,當夫妻中某一方不願再承擔債務,同樣可以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對外仍需承擔共同債務,對內可憑協議向另一方追償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理解?定義的範圍是什麼?

在第二、三條中都是圍繞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所闡述的,那麼大家不禁要問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定義是什麼,怎麼限定這個範圍?

封躍平律師認爲,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這個定義的關鍵點在於“家庭”二字。我們社會中每一個個體都有“日常生活需要”,而當個體與個體(也就是夫妻二人)組成家庭後,這些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等)轉化爲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即從個體需求轉化爲家庭需求。而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爲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換言之,當債務人將借來的資金用於上述的消費種類,便可被認定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王東紅主任則提到了另一個重要概念,即“家事代理權”。之所以“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可以做爲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其本質離不開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權”的行使。“家事代理權”指的是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處理的事務十分繁雜,不可能每件事均由雙方共同實施,因此,法律規定配偶一方單獨處理家事時均可代理對方,即互爲代理人。也就是上述封躍平律師提到的那八大類,這些費用都屬於家庭日常生活範疇。

Ta創業借的錢,我要不要跟Ta一起還?

現在是大衆創業的又一個浪潮期,很多人選擇自己開公司,已經成爲很平常的事情了。對於很多創業者來說,在創業的過程中會出現資金週轉等問題導致負債,而一些人並沒有將借錢的情況告訴夫妻另一方。那麼,這樣的債務,是否是“共同債務”?

在最高法的新《解釋》的第三條已經明確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主張的話,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封躍平律師認爲,在創業中,夫妻某一方負債並且未告知另一方的,需要從資金的用途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上述夫妻中另一方未參與到創業過程中,也未將資金用於生活消費,那麼在這種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應當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你創業借的錢,你老婆完全不知情的話,同時事後你老婆又不願意承擔的話,那麼很有可能這個錢只能你自己還了。

不過對於新《解釋》中,將“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經營’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的認定,王東紅主任認爲,這樣的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恰當。因爲債權人借出後錢款完全由債務人控制,錢的去向只有債務人有能力證明。而債務人的配偶在法律意義上與債務人的親密程度會優於債權人,配偶的舉證能力也至少優於債權人。所以王東紅主任認爲,恰當的舉證責任應當是——債權人、債務人、配偶三方做爲獨立的個體,不偏不倚的分配各自的舉證責任,最終誰的證據更優,更合理採信誰的主張。絕大部分法官在運用和分配舉證責任時都是合理的、公正的,但當作法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責任則,則可以規定的更加明確。

如果出現意外,且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債務該怎麼還?

假如夫妻一方(債務人)出現意外,無法償還,若是另一方主動承擔還債那還好;萬一是像最高法解釋中規定的不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那麼被欠債的(債權人)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封躍平律師強調,當夫妻一方(債務人)失去償還債務能力(未死亡),且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該由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清償,在其中也應當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債務人的那一部分。

王東紅主任指出,如果債務人意外死亡,如果其尚有遺產,則首先在其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所謂的遺產範圍指的是,其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個人”合法財產,指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後屬於舉債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且債權人追加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時,則需要審查其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既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沒有遺產,則應將案件終結。

比如銀行債務,如果有抵押物,則抵押物優先用於償債,如果沒有抵押物,則在債務人個人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遺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部分。

如果債務人有繼承人的,則遺產也要優先用於償還債務,有剩餘部分再按照《繼承法》進行繼承。

愛是愛,有時候更需要“同甘共苦”

中國畢竟是人情社會,在很多傳統家庭種,一般不會用法律去做根基點。也就是說,比如老公負債了,也告訴老婆了,但一般老公是不會讓老婆去“簽字”。因爲一旦你讓你老婆簽字,她可能會認爲,你讓我簽字,說明你不愛我了。對於這樣的情況怎麼看待?

我們既不能丟掉傳承了幾千年的“情”與“理”的社會特徵,還要在保留原有文化特徵的基礎上讓人們更規範的行事。當“情”與“理”調整不了人情社會和家庭中扯不清、理還亂的人事物的關係時,用“法律”來調整社會關係、家庭關係就是必然的。

王東紅主任指出,一方負債時如果不讓配偶簽字是不是就意味着這個債務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這個答案可以明確回答,並非如此。是否能夠認定爲共同債務要從多角度考慮,夫妻共同“簽字”僅是最常規的方法,對債權人來講比較保險的方法。但現實生活的複雜及證據的多樣性已經遠遠超出了這種常規的“證據形式”。法律的複雜性也在於對證據的收集和甄別。

需要說明的是,債務人是否讓配偶簽字有時並不取決於債務人本人,而取決於債權人的要求,如果債權人明確要求其配偶作爲共同債務人簽字,則債務人與其配偶如果認可這種建立債權債務的關係則就會按照債權人的要求行事。

封躍平律師表示,最高法此次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新解釋,本質上是家庭(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形式的一種補充。當前人們思想不斷的進步,看待夫妻財產關係也應當更加理性。

愛情需要感情維持,但也需要法律保障,同甘更能共苦纔是愛情的真摯呈現。

網友常說,“字數越少,事越重要(大)”。最高法今天發佈的這則新《解釋》也不過寥寥四條,但它的發佈適應當前我國的經濟形勢的變動,將婚姻中夫妻的共同債務關係在法律層面理清,維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也促使婚姻中夫妻雙方的法制意識,是我國法治建設進步的體現。

聲明:本文爲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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