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广告不要说盈利分析和这句话,构成欺诈!「真案说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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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15年5月18日,唐璐璐与港基公司签订《杏记甜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合同约定了加盟期限、商标使用、开业培训、辅导等内容,还约定了唐璐璐签约时一次性支付港基公司投资费用250000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品牌管理费人民币30000元。合同签订后,唐璐璐依约向港基公司支付投资费用、保证金及品牌管理费共计31万元,并于2015年5月20日开始经营,但唐璐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起诉讼,主张港基公司构成欺诈,要求解除《代理协议》并退还相关费用等。

为证明港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唐璐璐提交了以下证据:其中第3份证据是(2016)粤广州第167853号公证书,内容为“登录网站××/加盟专区有“标准店、豪华店、旗舰店月纯利28500元、51000元、92500元”等宣传……

一审法院判决:一、唐璐璐与港基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杏记甜品代理协议书》予以解除;二、港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璐璐返还投资费用225000元、履约保证金30000元、管理费25000元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港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改编自(2017)粤73民终1982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两审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港基公司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是否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唐璐璐能否据此请求解除《代理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港基公司在《2015杏记甜品合作手册》中对于“杏记甜品的发展与规划”中相关历史的描述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其网站有关“创业0风险”的宣传,以及在网站加盟专区中“标准店、豪华店、旗舰店月纯利28500元、51000元、92500元”等收益内容,应认定港基公司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相关广告包含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故唐璐璐有权解除《代理协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港基公司辩称上述内容都是真实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过程中,品牌价值、加盟运营规模以及加盟后可能取得的收益等是唐璐璐选择是否加盟的主要判断依据,港基公司违反如实披露义务,对上述内容的不实描述足以诱使唐璐璐作出与其签署《代理协议》的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港基公司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亦构成合同法所称的欺诈。

▼刘俊杰律师建议:

通过今天的这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预期盈利的宣传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旦如此,被特许人有两条维权路径可以选择:

其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这两个条款,主张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其二,根据《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选择权在被特许人手里,无论他们作出哪种维权选择,对于特许人来说都可能是严重损失。

“加盟零风险”、“轻松当老板”、“收益xxxx元”这些内容几乎充斥着每一个加盟公司的招商网站中。很多公司从来也没有想过这样的广告语存在什么风险。

甚至还有不少餐饮公司的负责人对我说,我们的确实都赚钱,加盟店无一亏损,广告语并非虚假宣传。事实可能真实如此,确实有盈利,确实不亏本,但从司法层面看这个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和举证责任两个方面的难题。

一方面加盟尚未开业如何证明,全部的加盟商都不会亏损呢,甚至保证他们某一个保守的固定盈利呢?

另外一方面,特许人对于被特许人的财务状况是否清楚,是否能够充分举证加盟店的盈利情况,是一个举证难题。所以这样的宣传对所有开展加盟的企业来说有百害无一利,建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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