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廣告不要說盈利分析和這句話,構成欺詐!「真案說加盟」

圖片源自於網絡

▼真實案例:

2015年5月18日,唐璐璐與港基公司簽訂《杏記甜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合同約定了加盟期限、商標使用、開業培訓、輔導等內容,還約定了唐璐璐簽約時一次性支付港基公司投資費用250000元、履約保證金人民幣30000元、品牌管理費人民幣30000元。合同簽訂後,唐璐璐依約向港基公司支付投資費用、保證金及品牌管理費共計31萬元,並於2015年5月20日開始經營,但唐璐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起訴訟,主張港基公司構成欺詐,要求解除《代理協議》並退還相關費用等。

爲證明港基公司存在欺詐行爲,唐璐璐提交了以下證據:其中第3份證據是(2016)粵廣州第167853號公證書,內容爲“登錄網站××/加盟專區有“標準店、豪華店、旗艦店月純利28500元、51000元、92500元”等宣傳……

一審法院判決:一、唐璐璐與港基公司於2015年5月18日簽訂的《杏記甜品代理協議書》予以解除;二、港基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唐璐璐返還投資費用225000元、履約保證金30000元、管理費25000元共計人民幣280000元

港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改編自(2017)粵73民終1982號,人物均爲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兩審中的一個爭議焦點即港基公司在推廣、宣傳活動中是否有欺騙、誤導的行爲,唐璐璐能否據此請求解除《代理協議》。

一審法院認爲:……港基公司在《2015杏記甜品合作手冊》中對於“杏記甜品的發展與規劃”中相關歷史的描述並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在其網站有關“創業0風險”的宣傳,以及在網站加盟專區中“標準店、豪華店、旗艦店月純利28500元、51000元、92500元”等收益內容,應認定港基公司在推廣、宣傳活動中實施欺騙、誤導行爲,相關廣告包含宣傳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故唐璐璐有權解除《代理協議》,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爲:……港基公司辯稱上述內容都是真實的,但其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過程中,品牌價值、加盟運營規模以及加盟後可能取得的收益等是唐璐璐選擇是否加盟的主要判斷依據,港基公司違反如實披露義務,對上述內容的不實描述足以誘使唐璐璐作出與其簽署《代理協議》的錯誤意思表示,該行爲可以認定爲港基公司在推廣、宣傳活動中有欺騙、誤導的行爲,亦構成合同法所稱的欺詐。

▼劉俊傑律師建議:

通過今天的這個真實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實務中對於預期盈利的宣傳會被認定爲虛假宣傳。一旦如此,被特許人有兩條維權路徑可以選擇:

其一,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的這兩個條款,主張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規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爲,其發佈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其二,根據《合同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撤銷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選擇權在被特許人手裏,無論他們作出哪種維權選擇,對於特許人來說都可能是嚴重損失。

“加盟零風險”、“輕鬆當老闆”、“收益xxxx元”這些內容幾乎充斥着每一個加盟公司的招商網站中。很多公司從來也沒有想過這樣的廣告語存在什麼風險。

甚至還有不少餐飲公司的負責人對我說,我們的確實都賺錢,加盟店無一虧損,廣告語並非虛假宣傳。事實可能真實如此,確實有盈利,確實不虧本,但從司法層面看這個問題,存在不確定性和舉證責任兩個方面的難題。

一方面加盟尚未開業如何證明,全部的加盟商都不會虧損呢,甚至保證他們某一個保守的固定盈利呢?

另外一方面,特許人對於被特許人的財務狀況是否清楚,是否能夠充分舉證加盟店的盈利情況,是一個舉證難題。所以這樣的宣傳對所有開展加盟的企業來說有百害無一利,建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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