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如何繳納增值稅,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但是有形動產租賃特殊計稅情形,你熟悉嗎?

案例:景德鎮某陶瓷生產基地(該陶瓷生產基地爲一般納稅人

)應約將一組多年前收藏的青花蓋罐等系列產品安全送到天寶瓷器展覽中心,(合同主要約定內容:天寶瓷器展覽中心以租賃形式簽約,合同約定租賃期限2個月,租金45萬元,進行”歷代精工,傳世之瓷”的巡迴展覽)本案例純屬虛構

提問:該陶瓷生產基地如何就本次出租行爲繳納增值稅?

解答: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爲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爲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根據以上規定得知: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爲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該陶瓷生產基地取得的租賃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按3%的徵收率徵稅。

作者簡介:

馬月凱,女,畢業於河北地質大學財會專業,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審計助理,爲多家大中型企業主持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