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7年,某市稽查局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突击检查,从评估系统中发现某公司2016年全年的管理费用比上年金额增加50%,但收入却基本没有变化。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申报资料,从年度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发现,企业申报的管理费中竟然“其他”明细的金额竟然达到管理费用总额的70%以上。为了查明真相,稽查人员进而调取了电子抵账库,查看企业取得的所有发票信息,惊奇的发现了大量购进办公用品的发票。稽查人员顿时感觉到了其中存在猫腻。因此决定实地调查。

办公费中的猫腻,查出来易如反掌!

稽查人员进入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提供2016年所有成本费用明细账以及记账凭证进行详细核查,稽查人员抽查大额的办公费支出的凭证发现,所附的原始单据都是购买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但是却没有购买这些用品的明细,而且时间都在节假日前后。因此,检查人员突查了财务人员的电脑,发现大量的有关节日福利发放表,例如国庆福利发放表、元旦福利发放表、端午福利发放表等资料,而这些数据却在凭证中没有体现。检查人员随后比对了工资薪金发放和个税扣税记录,发现该单位也没有将上述福利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确凿的证据下,财务人员承认,该单位一直采取购物卡的形式发放员工的福利,但是从来不扣缴个税,而是要求出售购物卡的大型商场开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并以此冲账。

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逢年过节以购物卡形式向员工发放的福利,实质上构成了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该由该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票管理方法》第22条规定,发票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需一次性如实开具,并且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符合以下任一一种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和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企业将福利费发票变名开具,作为办公费和劳保费列支,不仅逃避了个税,而且构成了开具和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形成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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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近3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由于涉及虚开发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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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很多企业为了掩盖发放的员工福利,虚列大额不合理的“办公费”、“劳保费”等,造成这些费用列支比例有违常理,是很容易被发现的。这种行为不仅偷逃个税,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罚款,更有甚者开票方属于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作为受票方的单位自然属于接受虚开的发票,很可能还要接受刑法的制裁。因此千万不要行此不明智之举,否则结果只能是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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