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7年,某市稽查局對轄區內企業實施突擊檢查,從評估系統中發現某公司2016年全年的管理費用比上年金額增加50%,但收入卻基本沒有變化。稽查人員調取了該公司的申報資料,從年度企業年度所得稅的《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發現,企業申報的管理費中竟然“其他”明細的金額竟然達到管理費用總額的70%以上。爲了查明真相,稽查人員進而調取了電子抵賬庫,查看企業取得的所有發票信息,驚奇的發現了大量購進辦公用品的發票。稽查人員頓時感覺到了其中存在貓膩。因此決定實地調查。

辦公費中的貓膩,查出來易如反掌!

稽查人員進入企業說明情況,並要求企業提供2016年所有成本費用明細賬以及記賬憑證進行詳細覈查,稽查人員抽查大額的辦公費支出的憑證發現,所附的原始單據都是購買公用品、勞保用品發票,但是卻沒有購買這些用品的明細,而且時間都在節假日前後。因此,檢查人員突查了財務人員的電腦,發現大量的有關節日福利發放表,例如國慶福利發放表、元旦福利發放表、端午福利發放表等資料,而這些數據卻在憑證中沒有體現。檢查人員隨後比對了工資薪金髮放和個稅扣稅記錄,發現該單位也沒有將上述福利併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確鑿的證據下,財務人員承認,該單位一直採取購物卡的形式發放員工的福利,但是從來不扣繳個稅,而是要求出售購物卡的大型商場開出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發票,並以此衝賬。

案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逢年過節以購物卡形式向員工發放的福利,實質上構成了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應該由該單位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發票管理方法》第22條規定,發票開具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需一次性如實開具,並且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符合以下任一一種行爲都屬於虛開發票:

(1)爲他人和爲自己開具和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一致的發票;

(2)讓他人爲自己開具和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一致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和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分析,企業將福利費發票變名開具,作爲辦公費和勞保費列支,不僅逃避了個稅,而且構成了開具和接受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一致的發票,形成了虛開發票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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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稅務機關最終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爲作出了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近30萬元的稅務處理決定,並由於涉及虛開發票,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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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很多企業爲了掩蓋發放的員工福利,虛列大額不合理的“辦公費”、“勞保費”等,造成這些費用列支比例有違常理,是很容易被發現的。這種行爲不僅偷逃個稅,需要補交稅款和滯納金、罰款,更有甚者開票方屬於開具了與實際業務不相符的發票,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爲,作爲受票方的單位自然屬於接受虛開的發票,很可能還要接受刑法的制裁。因此千萬不要行此不明智之舉,否則結果只能是作繭自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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