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生態環境部向媒體公佈各地2019年1-4月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與《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執行情況,並公佈了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張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等4個典型案例,供各地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過程中學習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原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該公司現場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

近日,生態環境部向媒體公佈各地2019年1-4月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與《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執行情況,並公佈了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張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等4個典型案例,供各地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辦理過程中學習參考。

典型案例1

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張某非法傾倒

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1月30日17點45分,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接到110應急聯動反映臨安區青山湖街道雅觀村郜村後山一泥路邊有大量廢油漆桶。接件後,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檢查,發現大量油漆桶用黑色塑料布包裹後傾倒在一竹林邊空地上,現場有明顯油漆氣味,部分桶內物質已外流,裸露的油漆桶壁標籤顯示油漆產品品名爲“UV207D(電鍍底塗)”、“UV230(玻璃底塗)”、“客戶:巧蘭”及生產批號等信息。經執法人員初步判斷傾倒物爲廢油漆桶,有可能涉及環境刑事案件,因此立即將該線索移交公安部門,並與公安部門一起勘查現場。1月31日至2月1日,執法人員對該處的傾倒物進行清理,共清理出:廢油漆桶12噸桶,總計4.962噸(含噸桶);廢油漆渣及沾染土壤4噸桶,總計6.02噸(含噸桶)。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將該批物品妥善保存,公安部門立即投入調查監控、追蹤傾倒車輛等工作中。

2019年3月1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接到臨安區青山湖科技城城管中隊反映在青山湖橫畈工業平臺有大量廢油漆桶,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檢查,發現該工業平臺內杭叉集團西面空地上南北兩側各有一堆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的廢油漆桶,油漆桶壁標籤上的內容與前一次顯示相同。執法人員立即將該線索移交公安部門,並再次與公安部門一起勘查現場。執法人員分別對南北兩側傾倒點進行清理,南側共清理出:廢油漆桶9噸桶,總計3.478噸(含噸桶);廢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廢棄物2噸桶,總計 3.753噸(含噸桶)。北側共清理出:廢油漆桶10噸桶,總計4.904噸(含噸桶);廢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廢棄物6噸桶,總計11.268噸(含噸桶)。

二、查處情況

2019年3月5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在上級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協助配合下,查明位於杭州市餘杭區徑山鎮漕橋村的杭州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多次將該公司產生的廢油漆桶、廢抹布、廢油漆渣等危險廢物委託給無資質的張某處置。張某夥同黨某等人將接收的危險廢物轉運至杭州市臨安區青山湖街道雅觀村及青山湖橫畈工業平臺等隱蔽處進行傾倒,從中獲利。目前,傾倒的廢油漆桶經過磅稱重已經超過三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犯罪嫌疑人張某、黨某的行爲是典型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爲,且性質極其惡劣。2019年3月5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目前,已有五名當事人被依法批捕。

三、案件啓示

(一)及時鎖定證據,提供重要線索。

針對本案傾倒廢油漆桶是否屬於危險廢物的鑑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在現場蒐集線索時仔細全面,並及時會同公安、街道工作人員趕赴涉案企業調查,調取企業的環評審批資料、危廢管理臺賬等,證實傾倒物質屬於危險廢物,將本案作爲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進入移送程序。

(二)兩法銜接緊密,形成高效合力。

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各個部門聯合協同行動,取證、調查階段既符合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要求,又滿足了後期公安、檢察部門刑事案件調查的條件,爲今後迅速、有效的打擊違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2

重慶某建材加工有限責任公司

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1月8日,重慶市長壽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對重慶某建材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鋼渣分選項目未辦理相關環評手續,於2018年12月擅自開工建設,檢查當日已安裝有破碎機、篩選機、幹磨機等生產設備。重慶市長壽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爲予以立案調查,於1月9日對該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爲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鋼渣分選項目建設。2月21日執法人員複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收到責改決定書後新安裝了3條傳輸帶和1臺旱磨機,執法人員經過拍照取證和現場勘察後,認定該公司已構成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爲。

二、查處情況

參照《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該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市長壽區環境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爲處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項目投資總額582961元);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鋼渣分選項目設施設備依法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對該公司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啓示

(一)注重執法“回頭看”,嚴厲查處拒不改正違法行爲。

該案件充分體現了環境執法“回頭看”的重要性,對查處拒不改正違法行爲,執法人員現場勘驗嚴謹細緻,調查取證充分,違法事實鎖定準確,爲查處整改意識差的企業提供了辦案思路,進一步提高了震懾力。

(二)綜合運用配套辦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爲。

該案件將《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了實處,除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同時實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組合拳”,嚴懲環境違法行爲。

典型案例3

攀枝花某釩鈦有限公司

利用僞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1日13時40分,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縣生態環境局接到米易縣埡口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反映,稱“攀枝花某釩鈦有限公司外排的廢水發黃,泡沫多,且氣味難聞”。米易縣環境監察執法大隊和米易縣環境監測站立即趕赴現場對該公司總排口的廢水進行採樣,隨後到公司內檢查,發現該公司將COD、總磷在線監測設備的採樣管與實際生產廢水的採樣管斷開,並插入在線監測設備後方塑料瓶中,利用塑料瓶中稀釋過的生產廢水作爲在線監測設備的監測水樣。根據米易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總排口廢水多項監測因子超標,其中氨氮超標381倍。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米易縣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進行了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爲處以罰款人民幣82萬元,對該公司利用僞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爲處以罰款人民幣1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

三、案件啓示

(一)藉助網格管理,鎖定違法線索。

該案件由企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巡查發現線索,米易縣生態環境局及時跟進,並對案件深入調查,是該縣首起“利用僞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網格化”監管模式功不可沒。

(二)依託測管協同,確保案件質量。

該案件的辦理,除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外,監測人員及時採集樣品,對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執法和監測的協同配合,使得證據鏈得以延續和完整,保障了案件辦理的準確性、高效性。

典型案例4

海南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

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15日,根據日常巡查檢查線索,原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海口市甲子鎮新民村的海南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污水處理設計方案中的操作規程使用厭氧罐,致使厭氧罐無法正常發揮處理作用,將未經厭氧處理的廢水從調節池中引出直接外排。原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現場委託海口市環保技術工程實業開發公司對該公司的污水處理站排放口進行採樣,根據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的污水處理站排放口廢水監測因子均超標。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原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爲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原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該公司現場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

三、案件啓示

(一)部門聯動,精準高效執法。

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原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嚴格落實“環保+公安”聯動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該公司違法行爲的相關證據,爲該案件的順利辦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要求,確保案卷質量。

在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原海口市瓊山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嚴格把關審覈,證據取證充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鏈條完整、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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