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雷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责任,而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免责条款第八条第(四项)不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近几年,包括滴滴打车在内的网约车比较火。

不管是没有工作的年轻人,还是退休在家的大叔们,只要有个驾照,有辆车,就可以出去做生意。工作自由,想开就开,不开就待家里休息,收入也很可观。

但在这美好的表面之下,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隐患,那就是车险理赔。

撞死了人,你的车险可能一毛钱都不赔

来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最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某天的凌晨,广州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调查,有一人骑摩托车撞上绿化隔离带后倒在马路上,被途径的两辆车相继碾压而身亡。

经过大量调查与检测,最终认定死者和两辆车的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其中一辆车的车主马某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马某是以家庭自用车的性质进行投保,但事发时却正从事网约车载客,且从未告知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免赔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处马某个人承担15万元的赔偿。判决后,马某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例中,马某以私家车的性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却以营运车辆的性质出险。私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公司拒赔合乎法理。

好哥也查了一下中国人保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条款: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小小的6个字,损失了15万元!这就是免责条款的威力!

内容简介

▼免责条款的分类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一、免责条款的分类

无论在财产险还是人身保险中,都有着免责条款的存在。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文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作为投保人我们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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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定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将很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加入进去。

按照免责条款的产生依据,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

1、法定免责

法定免责条款来源于《保险法》、《海商法》、《合同法》等。

如《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些条款是对所有投保人作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否定法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借口。

因此,法定免责条款无论是否被保险合同条款所引用,投保人、被保人均不得违反。

2、约定免责

与之对应的就是约定免责。

约定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承保风险自己拟定的,如上文中的私自改变汽车用途增加危险的不予赔付,有些意外险中的高中坠落死亡不予赔付等。

这些内容也是因产品而异,值得我们认真阅读。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那是不是免责条款一定有效呢?

当然不是,如果保险公司加了大量的免责条款,或者对于免责条款秘而不宣,会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存在下面三种情况的话,则会认定免责无效;

(1)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未对免责条款做出容易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且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的。

在实际的保险理赔纠纷中,第3条也往往为投保人一方所采用。

保险公司也不是傻子,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免责条款都会标红加粗,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达尔文1号重疾险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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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接过保险公司回访电话的都听过客服这样一句话:“对保障责任,免责条款是否都已经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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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保险公司表明自己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在回访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思考,不要随意回答。

下面再来看一个案例:

2014年2月,雷某某所有的鲁F号重型罐式货车与其他车追尾,导致10人受伤。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雷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责任,而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免责条款第八条第(四项)不予赔偿。

经法院调查,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内免责条款打印字体为小六号字,行间距十分密集,即使加粗了,也不能确保有明确提示的作用,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写在最后

免责条款,免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变相的是对我们所有权利的损害。

投保时不去看免责条款,最终害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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