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雷某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這部分責任,而太平洋保險公司主張按照免責條款第八條第(四項)不予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賠償這部分損失。

近幾年,包括滴滴打車在內的網約車比較火。

不管是沒有工作的年輕人,還是退休在家的大叔們,只要有個駕照,有輛車,就可以出去做生意。工作自由,想開就開,不開就待家裏休息,收入也很可觀。

但在這美好的表面之下,存在着一個巨大的隱患,那就是車險理賠。

撞死了人,你的車險可能一毛錢都不賠

來看看下面這個例子:

最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8年某天的凌晨,廣州市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經過交警調查,有一人騎摩托車撞上綠化隔離帶後倒在馬路上,被途徑的兩輛車相繼碾壓而身亡。

經過大量調查與檢測,最終認定死者和兩輛車的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時,其中一輛車的車主馬某正在從事網約車運營。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馬某是以家庭自用車的性質進行投保,但事發時卻正從事網約車載客,且從未告知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屬於責任免除範圍內,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保險公司主張免賠合法有據,予以支持,判處馬某個人承擔15萬元的賠償。判決後,馬某不服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例中,馬某以私家車的性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卻以營運車輛的性質出險。私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公司拒賠合乎法理。

好哥也查了一下中國人保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條款:

第二十四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小小的6個字,損失了15萬元!這就是免責條款的威力!

內容簡介

▼免責條款的分類

▼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

一、免責條款的分類

無論在財產險還是人身保險中,都有着免責條款的存在。

保險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文本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作爲投保人我們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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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擬定過程中,保險公司可能會將很多有利於自己,不利於被保險人一方的條款,如免責條款加入進去。

按照免責條款的產生依據,可以將其分爲法定免責和約定免責。

1、法定免責

法定免責條款來源於《保險法》、《海商法》、《合同法》等。

如《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些條款是對所有投保人作出的行爲規範,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法律的無知,不能作爲否定法定免責條款效力的藉口。

因此,法定免責條款無論是否被保險合同條款所引用,投保人、被保人均不得違反。

2、約定免責

與之對應的就是約定免責。

約定免責是指保險公司爲了控制承保風險自己擬定的,如上文中的私自改變汽車用途增加危險的不予賠付,有些意外險中的高中墜落死亡不予賠付等。

這些內容也是因產品而異,值得我們認真閱讀。

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況

那是不是免責條款一定有效呢?

當然不是,如果保險公司加了大量的免責條款,或者對於免責條款祕而不宣,會嚴重損害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存在下面三種情況的話,則會認定免責無效;

(1)免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未對免責條款做出容易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標識,且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內容的。

在實際的保險理賠糾紛中,第3條也往往爲投保人一方所採用。

保險公司也不是傻子,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對於免責條款都會標紅加粗,來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達爾文1號重疾險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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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接過保險公司回訪電話的都聽過客服這樣一句話:“對保障責任,免責條款是否都已經瞭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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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保險公司表明自己已盡到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因此在回訪的時候一定要認真思考,不要隨意回答。

下面再來看一個案例:

2014年2月,雷某某所有的魯F號重型罐式貨車與其他車追尾,導致10人受傷。肇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

雷某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這部分責任,而太平洋保險公司主張按照免責條款第八條第(四項)不予賠償。

經法院調查,保險公司提供的條款內免責條款打印字體爲小六號字,行間距十分密集,即使加粗了,也不能確保有明確提示的作用,保險公司也不能提供已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證據。

最終法院判決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賠償這部分損失。

寫在最後

免責條款,免的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變相的是對我們所有權利的損害。

投保時不去看免責條款,最終害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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