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納稅人無須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璐) 2月1日,針對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首期申報時納稅人遇到的相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給予了回答。該負責人介紹,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


中心負責人表示,根據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須再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但對2018年度從兩處及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日常繳納稅款不足等情形的納稅人,可於2019年6月30日前,參照原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申報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未盡涉稅事宜。

如果選擇由扣繳單位申報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若納稅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WEB網頁端自行更新,並告知扣繳單位,請其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通過【下載更新】功能模塊獲取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點擊【修改】功能菜單,更新、導入納稅人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此外,納稅人如果2018年度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時,可以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等文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於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所附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納稅申報內容、地點等相關事宜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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