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實習記者 周逸斐    每經編輯 陳旭    

8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楊合慶介紹了近期立法工作有關情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發佈會現場瞭解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舉行

根據委員長會議的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外國國家豁免法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修訂草案、增值稅法草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學前教育法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學位法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期限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等。

增值稅法草案將充實完善小規模納稅人制度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增值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將現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爲法律,充實完善小規模納稅人制度。

二是,細化明確簡易計稅的具體情形。

三是,進一步明確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的範圍和要求。

四是,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權自主選擇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

五是,規定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六是,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進一步規範相關稅收立法授權條款。

在發佈會上,楊合慶介紹,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關係到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前教育。近年來,我們的學前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總體上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還比較突出,與人民羣衆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

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學前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時將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舉措和實踐成果轉化爲法律規範,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學前教育法草案。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學前教育定位,補齊教育短板。二是健全規劃舉辦機制,促進資源供給。三是規範學前教育實施,提高教育質量。四是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五是完善投入機制,加強經費保障。六是健全監管體制,強化監督管理。

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複議申請便民舉措

2023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複議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楊合慶介紹,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加強行政複議履職保障和要求。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支持和保障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開展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制定。

二是增強行政複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進一步擴大行政複議範圍,完善行政複議前置規定。

三是增加行政複議申請便民舉措。方便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通過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等提交行政複議申請,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爲時告知行政複議前置有關情形。

四是,進一步完善行政複議管轄制度。規定:對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

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擬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一些主要修改,包括: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股東權利保護;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完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公司法修訂草案對公司債券管理體制有哪些修改?對於保護公司債券持有人利益作了哪些完善?

對此楊合慶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對公司債券一章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改委的企業債券審覈職責劃入中國證監會,刪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註冊的規定。

二是,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三是,適應公司債券無紙化實踐發展需要,將公司應當備置的債券存根簿改爲債券持有人名冊。

四是,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託管理人履職相關規定,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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