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贵州省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统一,明确单位缴费按平均工资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不得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在缴费方式上:

《通知》明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其余12%由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

在集中信息上:

贵州要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省级集中管理,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通过“云上贵州”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建设和全省数据省级集中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经费,按“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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