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近10公斤一案胡某某、绕某某、岩某某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指使卢某某、李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60.22克。后被告人胡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贩卖而在云南境内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31.76克、海洛因1387.2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979.87克,共计9298.92克,由被告人岩某某运至贵州境内被查获。案发后,在被告人饶某某家查获为贩卖而储存甲基苯丙胺片剂19.81克。在共同犯罪中,胡某某、饶某某共同商议、为贩卖而购买大量毒品,其中胡某某为主联系购买,并一路指挥运输路线,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饶某某积极配合胡某某,出资租车、请人驾驶车辆从贵州到云南省富源县接应毒品,亦起到主要作用,但作用较次于胡某某,饶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岩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从云南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931.76克、海洛因1387.29克、甲基苯丙胺5979.87克,共计9298.92克至贵州,构成运输毒品罪,是运输毒品的主犯。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起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饶某某、岩某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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