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保证人、抵押人不同意贷款展期, 是否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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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展期合同保证人不签字,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担保的利息应按照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还是按照展期合同约定的借款合同利率计算?

笔者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只能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担保的利息应当按照展期后的合同利率计算。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流观点都将贷款展期解释为借款期限的变更,但银行在展期业务操作中, 实际上是对贷款进行了重组。

银行一方面在贷款到期后延长了借款期限,另一方面提高了贷款利率,展期后的贷款利率高于原贷款利率但低于逾期贷款利率。因此,展期并不仅仅是变更合同期限,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展期为贷款重组,是减轻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贷款重组解释,笔者百度了一下,供大家参考: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因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无论展期是变更借款期限还是贷款重组,只要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期间。

由于展期后贷款利率低于逾期贷款利率,高于原贷款利率,因此相比贷款逾期而言,贷款展期后其实是降低了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债务,因此保证人担保的利息应当按照展期后的合同利率计算。

保证人、抵押人不同意贷款展期, 是否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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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抵押人不同意办理贷款展期, 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展期后,抵押权是否受影响?

笔者认为,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物权法》第l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抵押人不同意办理贷款展期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灭。抵押权是物权,只要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就应当存在。

问题3:抵押人不同意办理贷款展期,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是否受影响?

笔者认为: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应当在展期后的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是物权,只要不存在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抵押权就应当始终存在,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法律规定抵押权有行使期限,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同,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并非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不同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人不同意办理贷款展期,即应当按照原借款合同到期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但抵押权是从权利,只要主债权未消灭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贷款展期并没有使原债权消灭,也未丧失胜诉权,因此即使抵押人不同意办理贷款展期,银行仍享有抵押权。

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行使抵押权应当在原借款合同到期后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笔者有不同观点:首先,由于抵押权本身没有期限,抵押人也不应当享有期限利益。其次,对于《物权法》第202条应当严格按照字面的文义去解释,否则会造成司法适用的不同。最后,因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本身是可变期间,若按照原借款合同到期日来计算诉讼时效,则实践中不好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抵押人不同意贷款展期, 是否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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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抵押人不同意贷款展期,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利息是按照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还是按照展期后的贷款合同利率计算?

笔者认为:抵押物担保的利息应当按照展期后的利率计算。

首先,抵押权不同于保证,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没有类似抵押人不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如何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对相关规定不能类推适用。

其次,即使对保证的规定能够推理适用于抵押,贷款展期后,实质上是减少了抵押物担保的利息,抵押物担保的利息仍应当为展期后的贷款利息。原理同问题1

问题5:贷款展期时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仍然存在?

笔者认为:抵押权仍然存在。

从我国目前法律来看,《物权法》及《担保法》没有关于贷款展期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规定,因为贷款展期时债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也因此没有消灭,抵押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而且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贷款展期时,不给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6:抵押物被查封,银行办理贷款展期后是否仍然享有抵押权?

笔者认为:银行仍然享有抵押权。

《物权法》第184条 禁止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虽然《物权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但是办理贷款展期时,抵押权已经存在,并非重新设立,因此,此条款对于抵押后抵押物被查封并不适用。

由于抵押物被查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会为银行办理展期贷款的抵押登记,但依据笔者对问题5的解答可知,即使展期贷款不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仍应当享有抵押权。

法律风险提示:

银行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应当提

前加入抵押人、保证人同意展期的条款,并在贷款时告知保证人、抵押人该条款的存在,且以醒目方式在合同中提示抵押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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