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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9月11日下午,廣東省清遠市中院依法對被告人劉純露放火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放火罪一審判處劉純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那麼,如何處罰放火罪?

9月11日下午,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純露放火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放火罪一審判處劉純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劉純露與朋友黃某、何某、吳某來到廣東省英德市英城茶園路的一娛樂廳(KTV)唱歌喝酒。期間,劉純露進入同樓層的另一廂房內,向一女服務員張某表白遭拒,心生怨恨,隨後又與鄧某明談買賣靈芝生意時,被鄰坐的鄧某某打岔而導致交易不成,心生惱怒,揚言要放火燒掉KTV。

次日凌晨0時30分許,劉純露來到該KTV一樓大廳,將停放在該處的自用摩托車輸油管拔掉,致油箱內的大量汽油流向地面。同行的黃某、何某見狀阻攔,但劉純露不顧阻攔,又衝進KTV一樓大廳,用打火機點燃地面上的汽油。汽油發生猛烈燃燒,火勢迅速蔓延至KTV整個大廳,將大廳及門口的木門、摩托車等物品引燃。劉純露放火後逃離現場。

在該KTV二樓、三樓的18人因沒來得及跑出、吸入高溫濃煙後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有4人被消防人員救出。2018年4月24日10時許,劉純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司法鑑定,劉純露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純露故意放火,造成18人死亡、1人重傷、2人輕傷及他人財物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劉純露因日常個人感情瑣事不滿而故意放火,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性質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應對其適用死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該案案情重大、社會影響廣泛,法院慎重考慮後決定採用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由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朱可勝擔任審判長,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祥福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參與個案審理、司法監督、法律調解、法治宣傳、聯繫羣衆等功能優勢。該案合議庭規格系《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以來廣東全省法院在刑事審判中首次採用的7人制合議庭。案件當天成功破獲和及時宣判,彰顯了政法機關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決心堅定不移。

放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 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其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 婦女,不適用死刑。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 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七條 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

如何處罰放火罪?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爲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爲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爲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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