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郝躍案被稱爲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導致整座樓的住戶“連坐”,距此案發生已過18年。然在這18年裏,全國各地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案件從未間斷。那麼,此類案件到底該如何救濟?找誰來賠償?

參考法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案例一:某日,小明從一商品房樓下經過,該樓爲20層,住有200戶人家,每戶在朝馬路的方向都有一扇窗戶。小明經過樓下時,被樓上丟下來的一個空酒瓶砸傷,無法確認該酒瓶從哪戶丟出。

在此種情況下,因爲無法證明到底是誰對小明造成了損害,基於公平責任,該商品房的200戶人家都需要對小明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上述情況均相同。但是,甲、乙、丙、丁四戶人家都能夠證明自己在案發時均在外地。

原則上是由200戶人家對小明的損害共同承擔責任,但此類案件有一個免責事由:即能夠舉證證明案發時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就可以不對小明的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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