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江陰一黑老大獲刑21年 被害人知其被抓纔敢回家

中新網江陰6月19日電 (盧鳳 孫權)6月19日下午,江陰市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徐某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懾于徐某軍的淫威,此前不少被害人和羣衆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一些被害人聽說徐某軍等人被抓,纔敢重返家鄉和家人團聚。

據瞭解,這也是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江陰市人民法院宣判的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除徐某軍外,其13名同夥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6萬元至1萬6千元不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徐某軍混跡江陰利港、璜土的賭場、棋牌室,結交各類賭博人員,發展涉賭人脈關係。

爲進一步壯大組織勢力,確保非法利益,徐某軍以提供食宿、發放工資等方式網羅手下,逐步形成了以徐某軍爲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繆某飛、程某、楊某永、劉某國爲骨幹成員,被告人劉某陸、耿某、仲某龍、屈某祥、駱某、汝某波、胡某廠及郭某、羅某三、張某等人爲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較爲穩定,人數較多,規模較大,內部分工明確,徐某軍對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爲了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制,徐某軍制定了所有組織成員必須要聽自己的話、不準私自在外面惹事生非、一旦組織成員被抓必須個人頂包等規定,如組織成員違反上述規定,輕則遭到被告人徐某軍的教育、訓斥,重則直接予以開除。

該組織還通過開設賭場、放水錢、設賭局詐賭等不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徐某軍一方面將非法獲取的利益用於支付日常開銷,如給組織成員提供喫住、玩樂、發放工資,以此拉攏組織成員;另一方面將非法獲取的利益繼續用於開設賭場和放水錢,以獲取更多的利益,進而不斷壯大組織、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

爲確保經濟收益,徐某軍等人還先後購買了鋼管、獵槍、砍刀、對講機、汽車等作案工具,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詐騙、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氣焰囂張,給被害人和有關羣衆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懼,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徐某軍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其餘被告人,法院則根據其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作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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