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辦法》還指出,嚴禁以固定數額或其他變相包乾方式向工作人員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嚴禁報銷沒有發生公務出行活動的費用,嚴禁報銷非公務用車的燃油費用。確因工作需要,經單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採取按次按距離包乾的方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每批次每公里費用包乾標準爲1.5元。

近日,南昌市財政局出臺《市直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

《辦法》明確,公務出行原則上應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公務交通費用按憑據報銷。確因工作需要,經單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採取按次按距離包乾的方式報銷公務交通費用,每批次每公里費用包乾標準爲1.5元。發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的,一併憑據報銷。

據悉,爲嚴格審批內控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在制定具體操作辦法時,應做到三個必須:一是工作人員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必須事先獲得書面批准;二是本部門事業單位年度公務交通總支出必須低於公務用車改革前的總支出;三是個人公務交通費用年度報銷額度必須不高於同地區同級別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

《辦法》還指出,嚴禁以固定數額或其他變相包乾方式向工作人員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嚴禁報銷沒有發生公務出行活動的費用,嚴禁報銷非公務用車的燃油費用。對違規審批、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行爲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孫仙虹 朱若韻 南昌日報記者 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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