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片《法庭内外》是峨眉电影制片厂1980年摄制的,获得了文化部1980年优秀影片奖。影片讲述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温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故事。这原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上诉案件,但庭审却一波三折,困难重重,其原因就在于犯罪嫌疑人夏欢是时任温泉市革命委员会夏主任的儿子。

电影中最令人回味的瞬间是一个不到一分钟的镜头。镜头展示了面对众人的说情,主张法不徇情的女法官尚勤激烈而又痛苦的思想斗争,一边是朋友以及与自己深交多年的夏欢的母亲等人的说情:“夏主任只有一个儿子,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分。”“老夏为你负过伤,你这样做太没有情义了!”另一边是群众的呼声及自己的心声:“这太不公平了!”“小尚啊,要坚持按法办理,如果有困难,咱们再研究。”“要伸张正义啊!”

短短几十秒的镜头,深刻地折射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拨乱反正之后,法制重建初期人们对司法的不同认知,这些不同认知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两种:依法办案和靠人情办案。

这从主审此案的尚勤与金法官讨论案情时的对话中可知。当两人商讨案情时,金法官对坚持依法办案的尚勤规劝道,夏主任对你有救命、知遇和提携之恩,另外,你要考虑打击报复的危险。听罢,尚勤问金法官:“那你平常办事,是根据法律,还是根据关系?”金法官回答道:“当然根据法律,但必要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关系。”

事实上,时至今日,持靠人情办案观点的人不在少数。这与我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制传统有关。在我国古代,以道德、礼仪为代表的人情有时也充当着法律的角色,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评论中国古代法律时指出的,“中国立法者所做的不止于此。他们把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所有这些都是伦理,都是美德。与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有关系的训诫就是人们所说的礼仪。”

在我国古代,靠人情办案之所以演变为法制传统,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所有的人都把良好的风尚丢弃了,刑罚能把良好的风尚重新树立起来吗?刑罚可以制止普遍的弊病所造成的多种后果,但却无力消除弊病本身。”这也是我国古代主张得礼法合一的原因,诚如《论语》中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但必须申明的是,这种观点是有其独特的文化、社会和政治根基的。中国古代将三纲五常上升到法律高度,实行春秋决狱,是为了维护以治家为模型的封建特权的制度,其政治和社会根基在于以家族和宗族维系起来的熟人社会。很显然,这种政治和社会基础在现代社会已然不在。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渐取代了熟人社会。与此相对应,依法办案取代了古代法与礼仪道德混合的靠人情办案。在现代社会,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成为由国家保证实施的规范人们生活与工作的唯一准则。

如果仍旧囿于靠人情办案的窠臼,有些人,尤其是手握公权力的人就极易陷入封建特权思想的陷阱。正如片中所示,夏欢企图强奸温泉市体操队队员姜燕燕,由于强奸未遂,便开车撞死了她。事后,夏欢的母亲、市物资局副主任柳茹濂依仗丈夫的权势,用收买、拉拢、威胁和诱骗等手段,制造“替罪羊”。夏欢及其母亲之所以敢如此掩盖罪行,制造假案,就在于她(他)们以权谋私;更让她(他)们“放心”的是,二审主审法官是深蒙夏主任恩情的尚勤。他们认为,有些情况下人情要大于法律。认为尚勤一定会顾忌夏主任这个人情,轻判甚至免除夏欢的刑罚。

她(他)们之所以敢这样做,背后作祟的是权大于法、情高于法的封建特权思想。正如尚勤对自己儿子所说的,“妈妈面前的困难不仅是几个刑事犯,而是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思想。”

当然,夏欢及其母亲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尚勤从始至终认为只有忠实于事实,才能忠实于真理,法律是不考虑关系的。她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新证据和新证人,将真正的犯罪分子夏欢依法处理。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不受人情之制。人人皆知,法者,天下之公器。只有恪守法律,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避免法律的异化,正如片尾尚勤所言:“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有法不依,等于无法。”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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