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片《法庭內外》是峨眉電影製片廠1980年攝製的,獲得了文化部1980年優秀影片獎。影片講述的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溫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故事。這原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上訴案件,但庭審卻一波三折,困難重重,其原因就在於犯罪嫌疑人夏歡是時任溫泉市革命委員會夏主任的兒子。

電影中最令人回味的瞬間是一個不到一分鐘的鏡頭。鏡頭展示了面對衆人的說情,主張法不徇情的女法官尚勤激烈而又痛苦的思想鬥爭,一邊是朋友以及與自己深交多年的夏歡的母親等人的說情:“夏主任只有一個兒子,可以考慮免於刑事處分。”“老夏爲你負過傷,你這樣做太沒有情義了!”另一邊是羣衆的呼聲及自己的心聲:“這太不公平了!”“小尚啊,要堅持按法辦理,如果有困難,咱們再研究。”“要伸張正義啊!”

短短几十秒的鏡頭,深刻地折射出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撥亂反正之後,法制重建初期人們對司法的不同認知,這些不同認知大體上可以總結爲兩種:依法辦案和靠人情辦案。

這從主審此案的尚勤與金法官討論案情時的對話中可知。當兩人商討案情時,金法官對堅持依法辦案的尚勤規勸道,夏主任對你有救命、知遇和提攜之恩,另外,你要考慮打擊報復的危險。聽罷,尚勤問金法官:“那你平常辦事,是根據法律,還是根據關係?”金法官回答道:“當然根據法律,但必要的時候也要考慮到關係。”

事實上,時至今日,持靠人情辦案觀點的人不在少數。這與我國古代德主刑輔的法制傳統有關。在我國古代,以道德、禮儀爲代表的人情有時也充當着法律的角色,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評論中國古代法律時指出的,“中國立法者所做的不止於此。他們把宗教、法律、習俗和風尚融爲一體,所有這些都是倫理,都是美德。與宗教、法律、習俗和風尚有關係的訓誡就是人們所說的禮儀。”

在我國古代,靠人情辦案之所以演變爲法制傳統,是因爲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如果所有的人都把良好的風尚丟棄了,刑罰能把良好的風尚重新樹立起來嗎?刑罰可以制止普遍的弊病所造成的多種後果,但卻無力消除弊病本身。”這也是我國古代主張得禮法合一的原因,誠如《論語》中所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但必須申明的是,這種觀點是有其獨特的文化、社會和政治根基的。中國古代將三綱五常上升到法律高度,實行春秋決獄,是爲了維護以治家爲模型的封建特權的制度,其政治和社會根基在於以家族和宗族維繫起來的熟人社會。很顯然,這種政治和社會基礎在現代社會已然不在。

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陌生人社會逐漸取代了熟人社會。與此相對應,依法辦案取代了古代法與禮儀道德混合的靠人情辦案。在現代社會,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法律成爲由國家保證實施的規範人們生活與工作的唯一準則。

如果仍舊囿於靠人情辦案的窠臼,有些人,尤其是手握公權力的人就極易陷入封建特權思想的陷阱。正如片中所示,夏歡企圖強姦溫泉市體操隊隊員姜燕燕,由於強姦未遂,便開車撞死了她。事後,夏歡的母親、市物資局副主任柳茹濂依仗丈夫的權勢,用收買、拉攏、威脅和誘騙等手段,製造“替罪羊”。夏歡及其母親之所以敢如此掩蓋罪行,製造假案,就在於她(他)們以權謀私;更讓她(他)們“放心”的是,二審主審法官是深蒙夏主任恩情的尚勤。他們認爲,有些情況下人情要大於法律。認爲尚勤一定會顧忌夏主任這個人情,輕判甚至免除夏歡的刑罰。

她(他)們之所以敢這樣做,背後作祟的是權大於法、情高於法的封建特權思想。正如尚勤對自己兒子所說的,“媽媽面前的困難不僅是幾個刑事犯,而是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封建特權思想。”

當然,夏歡及其母親的如意算盤打錯了。尚勤從始至終認爲只有忠實於事實,才能忠實於真理,法律是不考慮關係的。她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用新證據和新證人,將真正的犯罪分子夏歡依法處理。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法官沒有別的上司。”只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才能保證司法公正,不受人情之制。人人皆知,法者,天下之公器。只有恪守法律,才能樹立起法律的權威,避免法律的異化,正如片尾尚勤所言:“沒有法制,就不能成爲一個國家,有法不依,等於無法。”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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