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2019年3月20日18时40分许,向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子张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县卢村煤矿路(张村驿镇芦村沟行政村苦桃庄沟口石桥处)时,未确保安全,驶上桥面后驶出桥东坠入河槽,致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圣地春季严查严防事故案例曝光台】准驾车型不符酿悲剧

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实

2019年3月20日18时40分许,向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子张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县卢村煤矿路(张村驿镇芦村沟行政村苦桃庄沟口石桥处)时,未确保安全,驶上桥面后驶出桥东坠入河槽,致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3月21日18时22分,向某某家属报案至富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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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 及事故责任

向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违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综上所述,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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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应当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驾驶员千万不要怀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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