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虚假诉讼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呈增多趋势,对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均有着严重危害,被称之为“诉讼公害”。

本期我们邀请到“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亚玲为大家解读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解读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刘亚玲

主讲人:刘亚玲

上海长宁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上海市优秀硕士毕业生,从事审判工作15年。撰写的论文曾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二等奖等;参与编写《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等书籍;审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审结的全市首例涉期货人员委托理财纠纷案入选“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十佳案例”和“上海市高院2015年度十大金融案例”;有关公司关联交易案获评“上海法院精品案例”;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审委会指导案例”等;曾获得2007年度、2008年度上海市法院系统“调研标兵”、“2010年长宁区第七轮拔尖人才”、“2017年上海法院系统三等功”等。

虚假诉讼概念

虚假诉讼的概念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民事诉讼领域

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多为广义的虚假诉讼概念,即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

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第一条明确,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刑事诉讼领域

从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大的考量出发,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即对虚假诉讼的界定限定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实践表现样态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虚假诉讼的特点趋势

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1. 表面对抗性增加,虚假诉讼显著特点众所周知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对抗性,这容易引起法官的警觉或者容易被发现。所以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增加诉讼的表面对抗性来掩盖其虚假诉讼的真实目的。

2、手牵手的调解情况减少,虚假诉讼当事人知道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容易被注意或被发现问题,所以实践中不主动要求调解的虚假诉讼情形增多,有的甚至坚持要求法院判决。

3、隐瞒对方实际的居住地或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使法院无法找寻到相关的对抗方当事人,难以形成庭审的实质性对抗。

4、虚假诉讼多为事后被发现。目前可识别、可发现虚假诉讼的机制和平台还不是很健全、很完善,主要靠法官个体的经验和识别能力,大多是在执行过程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时方被发现。

5、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被发现的虚假诉讼案多以撤诉结案为主,判决驳回的案件较少。

虚假诉讼在实践中的主要样态:

从涉及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财产型的案件为主,案由主要涉及以下几大类:

一、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多发、高发领域,有的在虚构民间借贷事实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二、继承纠纷,隐瞒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

三、离婚析产纠纷,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离婚析产;

四、赠与合同纠纷,以转移财产为目的进行赠与;

五、股权转让纠纷,如涉及离婚诉讼的配偶一方、或债务人将股权转移,以减少可分割、可执行的财产;

六、担保纠纷,通过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担保的方式,增加债务人的债务,减少可执行的财产。

从虚假诉讼的目的来看,主要目的分为以下四大类:

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1. 是虚构相应的债务,使自己负债,导致可执行财产减少。

2. 是隐瞒相应的事实,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获得相应的财产,比如前述隐瞒有遗嘱的事实,通过法定继承使自己分割相应的房产或者继承相关财产。

3. 是规避缴纳有关行政税收或行政费用。比如通过房屋确权诉讼以规避房屋交易所产生的房产交易税费。

4.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为了规避非上市流通法人股禁止场外交易的规定,部分持有人意图通过调解、判决方式实现法人股场外转让的目的。还有一些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意图通过诉讼来实现转让的目的。

虚假诉讼的甄别防范惩处路径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1.在思想认识层面

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在全面掌握虚假诉讼特点、实践样态的基础上进行甄别。以严谨规范、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杜绝不细致、不严谨、不深入而给虚假诉讼提供可乘之机。

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要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 注意:对于调解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加大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2.在价值判断层面

应秉持公平正义,遵循公允良俗,敢于作出认定虚假诉讼的判决。公允良俗原则在弥补法律缺陷、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虚假诉讼通常难以有直接证据予以认定,需要法官发挥司法智慧,运用间接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据链,在公平正义和公允良俗价值引领下,大胆作出认定,这也是最大限度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统一的审判程序要求,对虚假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予以相应的认定和规制。

前述有关虚假诉讼案例2的判决

即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应从哪些方面审查认定借款交付事实的条款制定起到了参考作用,体现了法官对相关立法完善的贡献,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3.在事实查明层面

应着重于证据发现,增强对可疑诉讼的事实调查力度。

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实践中基本难以有直接证据,往往是通过间接证据、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予以认定,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一步查明事实:

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或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要求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充分告知法律后果,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

通过调查流水走帐、询问细节、交叉询问等寻找可疑点、突破口,增加对可疑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的审查力度。

通过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为第三人、或通知相关人员到庭调查等,增加诉讼的对抗性解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4.在制度建设层面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虚假诉讼防范、救济和惩戒制度。

◆ 2012年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年11月1日起 施行《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 2016年6月《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出台,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 2018年9月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对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虚假诉讼的救济制度方面,除了已有的再审、抗诉制度之外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

5.在平台建设层面

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完善审判管理系统,增加关联案件的识别、提示、预警、报警功能,完善识别虚假诉讼的技术手段。

6.在惩戒机制层面

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 对虚假诉讼

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驳回其请求。

◆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

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对司法工作人员

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依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策划:王蕴婕、王雨堃 文:刘亚玲 图:金文斌

责任编辑 | 沈刚

刘亚玲:虚假诉讼的实践样态及防范甄别惩戒路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