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亞玲: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

虛假訴訟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呈增多趨勢,對司法秩序、司法權威、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以及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均有着嚴重危害,被稱之爲“訴訟公害”。

本期我們邀請到“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劉亞玲爲大家解讀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

解讀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劉亞玲: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

劉亞玲

主講人:劉亞玲

上海長寧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

上海市優秀碩士畢業生,從事審判工作15年。撰寫的論文曾獲得“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一等獎、二等獎等;參與編寫《公司法適用與審判實務》等書籍;審理的運輸合同糾紛案入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審結的全市首例涉期貨人員委託理財糾紛案入選“上海市金融消費者保護十佳案例”和“上海市高院2015年度十大金融案例”;有關公司關聯交易案獲評“上海法院精品案例”;有關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入選“上海高院審委會指導案例”等;曾獲得2007年度、2008年度上海市法院系統“調研標兵”、“2010年長寧區第七輪拔尖人才”、“2017年上海法院系統三等功”等。

虛假訴訟概念

虛假訴訟的概念目前並無明確規定。從理論上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民事訴訟領域

對虛假訴訟的界定,多爲廣義的虛假訴訟概念,即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採取虛構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調解或裁定的行爲。

劉亞玲: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13號,第一條明確,

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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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領域

從防止刑事打擊面過大的考量出發,將虛假訴訟罪限定爲“無中生有型”捏造事實行爲,即對虛假訴訟的界定限定在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的行爲。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行爲人採取僞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爲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的特點及實踐表現樣態劉亞玲: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

虛假訴訟的特點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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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面對抗性增加,虛假訴訟顯著特點衆所周知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缺乏對抗性,這容易引起法官的警覺或者容易被發現。所以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往往會通過增加訴訟的表面對抗性來掩蓋其虛假訴訟的真實目的。

2、手牽手的調解情況減少,虛假訴訟當事人知道雙方一致同意調解容易被注意或被發現問題,所以實踐中不主動要求調解的虛假訴訟情形增多,有的甚至堅持要求法院判決。

3、隱瞞對方實際的居住地或者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使法院無法找尋到相關的對抗方當事人,難以形成庭審的實質性對抗。

4、虛假訴訟多爲事後被發現。目前可識別、可發現虛假訴訟的機制和平臺還不是很健全、很完善,主要靠法官個體的經驗和識別能力,大多是在執行過程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再審時方被發現。

5、從案件的處理結果來看,被發現的虛假訴訟案多以撤訴結案爲主,判決駁回的案件較少。

虛假訴訟在實踐中的主要樣態:

從涉及的案件類型來看,主要是財產型的案件爲主,案由主要涉及以下幾大類:

一、民間借貸糾紛,是虛假訴訟多發、高發領域,有的在虛構民間借貸事實後簽訂以物抵債協議;

二、繼承糾紛,隱瞞遺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

三、離婚析產糾紛,以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爲目的進行離婚析產;

四、贈與合同糾紛,以轉移財產爲目的進行贈與;

五、股權轉讓糾紛,如涉及離婚訴訟的配偶一方、或債務人將股權轉移,以減少可分割、可執行的財產;

六、擔保糾紛,通過在債務人財產上設定擔保的方式,增加債務人的債務,減少可執行的財產。

從虛假訴訟的目的來看,主要目的分爲以下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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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虛構相應的債務,使自己負債,導致可執行財產減少。

2. 是隱瞞相應的事實,使自己的財產增加,獲得相應的財產,比如前述隱瞞有遺囑的事實,通過法定繼承使自己分割相應的房產或者繼承相關財產。

3. 是規避繳納有關行政稅收或行政費用。比如通過房屋確權訴訟以規避房屋交易所產生的房產交易稅費。

4.是爲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爲了規避非上市流通法人股禁止場外交易的規定,部分持有人意圖通過調解、判決方式實現法人股場外轉讓的目的。還有一些不符合環保標準的車輛,意圖通過訴訟來實現轉讓的目的。

虛假訴訟的甄別防範懲處路徑劉亞玲:虛假訴訟的實踐樣態及防範甄別懲戒路徑

1.在思想認識層面

充分認識虛假訴訟的危害,在全面掌握虛假訴訟特點、實踐樣態的基礎上進行甄別。以嚴謹規範、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每一起案件,杜絕不細緻、不嚴謹、不深入而給虛假訴訟提供可乘之機。

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爲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

(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要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加大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

△ 注意:對於調解案件要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加大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審查力度。

2.在價值判斷層面

應秉持公平正義,遵循公允良俗,敢於作出認定虛假訴訟的判決。公允良俗原則在彌補法律缺陷、協調各種利益衝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及其重要的作用。虛假訴訟通常難以有直接證據予以認定,需要法官發揮司法智慧,運用間接證據之間形成的證據鏈,在公平正義和公允良俗價值引領下,大膽作出認定,這也是最大限度追求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統一的審判程序要求,對虛假訴訟等濫用訴權行爲予以相應的認定和規制。

前述有關虛假訴訟案例2的判決

即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關於民間借貸案件中應從哪些方面審查認定借款交付事實的條款制定起到了參考作用,體現了法官對相關立法完善的貢獻,對公平正義的堅守。

3.在事實查明層面

應着重於證據發現,增強對可疑訴訟的事實調查力度。

對於虛假訴訟的認定,實踐中基本難以有直接證據,往往是通過間接證據、運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予以認定,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一步查明事實:

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或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

要求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充分告知法律後果,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

通過調查流水走帳、詢問細節、交叉詢問等尋找可疑點、突破口,增加對可疑協議實際履行情況的審查力度。

通過追加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一方爲第三人、或通知相關人員到庭調查等,增加訴訟的對抗性解開虛假訴訟的面紗。

4.在制度建設層面

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虛假訴訟防範、救濟和懲戒制度。

◆ 2012年 修訂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015年11月1日起 施行《刑法修正案(九)》

增設了虛假訴訟罪。

◆ 2016年6月《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最高法出臺,規定經查明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人名單。

◆ 2018年9月 《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對虛假訴訟罪在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虛假訴訟的救濟制度方面,除了已有的再審、抗訴制度之外確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等制度。

5.在平臺建設層面

利用信息化、大數據平臺,完善審判管理系統,增加關聯案件的識別、提示、預警、報警功能,完善識別虛假訴訟的技術手段。

6.在懲戒機制層面

加強聯合懲戒力度。

◆ 對虛假訴訟

查明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並應駁回其請求。

◆ 對虛假訴訟參與人

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虛假訴訟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 對司法工作人員

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爲規範等規定,從嚴處理。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參與虛假訴訟的,依法予以制裁,並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爲的,依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策劃:王蘊婕、王雨堃 文:劉亞玲 圖:金文斌

責任編輯 | 沈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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