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没有尽到保密义务,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30日,珀莱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珀莱公司聘请陈某担任研发部经理,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陈某的薪资为年薪制。薪资包括基本工资250000元+绩效50000元+奖金,其中基本工资按12个月平均发放,每月发放20833.3元,绩效工资50000元为整年度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实际绩效考核发放,奖金为年度奖金,于年终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个人工作情况由公司决定。合同第七条第(三)项并约定,陈某应保守珀莱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珀莱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第十五条约定,涉及保密协议的,须外签一份保密补充协议。

2012年11月30日珀莱公司与陈某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乙方(即陈某)的权利义务条款第一项约定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即珀莱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通讯手段等)泄露知悉、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成果、信息、资料等。第六条竞业禁止之特别约定中乙方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代理人、员工、独立承包商、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等名义,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有关甲方商业秘密的服务或披露任何有关甲方已保密的信息。乙方如未经甲方授权披露甲方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违反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约定的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允许对外公开的公司信息资料或甲方认可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料,不再保密范围内,乙方不负保密责任。陈某在该协议第一页及最后一页落款处签字。

2013年3月9日,陈某向谢总通过QQ邮箱发送一封题为“转发:春夏画册”的邮件,其附件为珀莱公司的2013年春夏内衣产品画册。邮件正文为“谢总:您好!这个是我们2013年春夏的画册,2013年秋冬我们品牌也已经做完,开始下大货,您是想做价位高的还是价位低的呢,如果想做价位高的,我也把2013年秋冬规划发给您!研发部:陈某”。陈某的邮箱记录显示,当天其还向同一收件人发送了另一封题为“2013年秋冬规划”的邮件,附件为秋冬新品规划陈某,邮件正文内容为“谢总:麻烦您再看看这个,谢谢!研发部:陈某”。同年3月10日,陈某向其妹妹发送一封邮件,所附文件为图稿.rar。

2013年4月2日,珀莱公司以陈某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义务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陈某: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于2013年4月2日解除;2、退还已领取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10000元;3、支付违约金250000元;4、赔偿损失12500元。陈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7月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4月2日解除,并驳回了珀莱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珀莱公司不服裁决,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

庭审查明:2013年3月12日,陈某手写一份《承诺书》给珀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内容为由于其资料管理不善,向其妹妹陈甲(某技术部经理)在3月10日用QQ发送了一些草稿,以沟通了解客户喜欢的颜色和款式;并同日将2013年春夏上市的画册发送给其同学戴某(戴的公司名称为“某设计工作室”),因戴某想看看珀莱公司2013年春夏上市的款式和颜色,价钱定位,在一起沟通怎样的价钱消费者更能接受。陈某表示,如果市面上发现别的品牌有相同的颜色和款式上市,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同日,珀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陈某进行了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谈话中体现,陈某的妹妹所在的公司总部在重庆,有300多家连锁店,年销售额13个亿,陈某对珀莱公司公司今年计划开拓重庆市场是清楚的,也知道其发出的资料是公司最高秘密,如果被别人仿造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谢总”即陈某的同学戴某,开设“某设计工作室”,位于广东佛山,其将设计图发给戴是为了沟通什么产品、价格比较好卖。陈某并表示,这件事是她完全做错了,对公司感到抱歉,其知道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愿意承担一切后果。谈话记录下方有陈某手写备注的“上述三页谈话记录我已全部看过,与实际说话内容相符。陈某,2013.3.12”。庭审中,陈某对承诺书及谈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两份材料是在陈某人身自由受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内容本身不真实。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陈某与珀莱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2日起解除;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珀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三、驳回珀莱公司其他请求。

【律师评析】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须另行签订保密协议,陈某对该保密协议的签名真实性亦无异议,其主张协议内容不符,并无反驳证据;且协议内容与谈话记录中反映的情况相一致,故法院对陈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双方签订的上述《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中各项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本案中,珀莱公司、陈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珀莱公司、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珀莱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陈某亦同意解除,故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当日起解除。

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对陈某的保密义务、范围、泄密情形、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珀莱公司将未上市新产品的设计图发送给自己妹妹及“谢总”的行为是否泄露了珀莱公司的商业秘密,而非陈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故上述协议书中的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虽然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并不影响上述协议书中关于员工保密义务的相关条款的效力。陈某的承诺书与谈话记录,与陈某的邮箱记录、邮件内容相吻合,可以证明陈某确曾将珀莱公司公司未上市的新产品设计图发给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公司的人员,而陈某明确知道这些信息系珀莱公司公司的最高秘密;且陈某将珀莱公司画册泄漏给案外人时,该画册并未向消费者公开;即使该画册由于产品生产销售需要已经向相关的印刷厂家、设计人员、珀莱公司内部高管以及经销商公开,但这些人员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影响该画册属于珀莱公司商业秘密的特性。故法院认定陈某向案外人陈甲、“谢总”泄漏珀莱公司设计图画册的行为已经违反其与珀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第三款以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向珀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珀莱公司要求陈某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25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珀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对其造成多少损失,且其《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故其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退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