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別將“扶人被訛”案和解視作正義缺憾)

雙方最終和解,無關和稀泥,而是司法調解後依法處理的結果。

近日,浙江金華小夥扶老人反被訛事件引發廣泛關注。該案經歷“扶人—被訛—洗冤—起訴—和解—再起訴”的一波三折後,金華婺城區法院受理了涉事小夥滕先生的起訴。14日晚,當事老人曹先生一方對媒體稱,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他們已經向滕先生道歉,並與其和解。

小夥扶人被訛案再度“反轉”,這讓很多人感到失望:“那個訛詐好心人士的人及家庭,道歉就行了嗎?”這可以理解:畢竟,扶人被訛跟“好人有好報”的預期有着巨大反差,這很難讓人接受。而該事件中,扶人者對訛人者提起訴訟,這在此前頗爲罕見。公衆也希望,通過這起標誌性個案的法治化解決,爲以後類似事件的處理樹立標本。

但不得不說,雙方最終的和解,跟之前辦案警官“和稀泥”式勸和之下的平息糾紛,有着本質性區別。

在滕先生經警方調解放棄起訴那會兒,該案尚未被導入司法程序,當事老人家屬態度也很“硬”:在確認滕先生無辜的情況下,仍不道歉,要求小夥“好人做到底”;在得知滕先生堅決起訴後,則羞辱他是“白蓮花”。

而最後雙方和解,則無關和稀泥,而是司法調解後依法處理的結果。當事老人家屬在此階段表現出的態度——既願賠禮道歉又願給予賠償,跟之前相比,都算是轉變——這與公衆期許的局面是同向而行的,也滿足了作爲原告的滕先生的登報道歉等訴訟目的。

在此情況下,此事以和解畫上句號,未必是正義打了折扣,反倒是雙方合意的妥善結局——“合意”本就是司法調解制度的核心原則。

法律的目的不是懲罰人,而是引導人。雖然該案被公衆賦予了很多“匡扶正義、震懾壞人”的意義,但公衆無需用抽象期許去綁架當事人的選擇。就最終結果看,滕先生“震懾那些訛詐好人的人”的訴求,其實並未落空,而原定登報道歉費用也成了善款,這也算皆大歡喜。到頭來,法律沒輸,當事人無憾,公衆也用不着遺憾。

紀珂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侃人 責任編輯:紀珂_b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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