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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絕侵犯公交司機事件反覆上演?

【微辣】侵犯公交司機事件,不能曝光時憤怒處理時“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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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武漢市黃陂區一名女子在公交上隨地吐痰被司機勸阻,其丈夫竟然多次吐痰挑釁,還電話邀來兩名年輕男子毆打司機。這是大年初五下午發生在黃陂一輛508路公交上的一幕。目前,黃陂警方已鎖定兩名違法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抓(2月14日《楚天都市報》)。

一段時間以來,多個地方接連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駕駛人員的侵犯事件,有的乘客僅因瑣事紛爭,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干擾行爲。鑑於此,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爲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對現實狀況的回應可謂及時、嚴厲。本案中兩名嫌疑人的行爲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將以司法機關的偵查認定爲準。需要指出的是,在該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於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行爲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可爲何侵犯公交司機這類不文明乃至惡劣的行爲至今仍不斷出現?這實在叫人在氣憤之餘不免有些沮喪。

近年來屢屢見諸報道的侵犯公交司機事件,情況千差萬別,程度輕重不等,自然不可一概而論。但這些新聞事件似乎有一個共同特點,曝光時一片公憤,處理時則顯得“沉靜”了許多。對於性質、情節較輕的違法犯罪行爲,在司法實踐中採取一些相對靈活、平緩方式來處理,對於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當然很有意義;但問題還有另一面——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這裏的“實施”,應該是準確、公正、嚴格的實施。否則,當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在人們心裏被模糊時,法治的嚴肅性就會受損,人們對法律缺乏必要的敬畏,司法辦案的一般預防效果便會大打折扣了。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種信仰的基礎,是法律得到統一、準確、嚴格的實施。客觀地說,這次武漢發生的毆打公交司機事件,從嚴重程度看也許算不上嚴重刑事案件,甚至可能被歸入普通的治安案件。但無論如何,筆者希望此案得到嚴肅認真的辦理,辦案過程、處理結果也能得到必要的公示與宣傳。把一個個普通的侵犯司機案件紮紮實實地辦好,充分發揮司法的教育作用,織就法治的防護網,樹立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尊崇地位,這樣的話,像重慶公交墜江那樣重大悲劇發生的概率就將大大減小了。

【微辣】侵犯公交司機事件,不能曝光時憤怒處理時“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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