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一載有學生的大巴與一輛渣土車相撞,導致多名學生受傷,其中一名學生傷勢危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除了大巴車和渣土車司機的責任,紅綠燈故障在這起車禍悲劇中所起作用也備受關注。

據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初步查明,事發前大巴由北向南通過路口時,直行信號燈因故障不亮,司機未仔細觀察路口情況,以30多公里時速通過,此時渣土車從西向東以50多公里時速直行,撞到大巴右前部。涉事渣土車涉嫌違反規定在限行區域內行駛,目前渣土車司機已被控制。

對於司機來說,信號燈因故障不亮,絕不意味着車可以隨意開。在信號燈出現故障的情況下,司機應按照無信號燈路口規則謹慎駕駛。如果司機可以做到,悲劇仍可避免。

這樣看,“未仔細觀察路口情況”的大巴車司機,以更高時速通過紅綠燈出現故障的路口,且“涉嫌違反規定在限行區域內行駛”的渣土車司機,責任究竟有多大,接下來的調查、處理程序會給出結論。

那麼,如果紅綠燈正常,車禍是不是一定可以避免?這個問題,其實沒人能給出確定的答案。但對當地來說,“如果紅綠燈故障可以及時修復,悲劇是不是有可能避免?”卻是合理追問。

作爲交通信號標誌,紅綠燈是“安全燈”“生命燈”。按照其指示通行,基本可保無意外發生。就本次車禍而言,如果紅綠燈正常,除非一方闖紅燈,否則兩車不會有交會發生碰撞的機會。

交通信號燈如此重要,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其設置、維護,都作出了明確、詳盡規定。

如其第30條規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交通信號燈出現故障,未必是“損毀、滅失”,但就對交通安全帶來的風險而言,卻與“損毀、滅失”無異。相關責任主體應依法及時修復或採取安全措施,否則便是失職。

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負有這方面職責的主體包括兩類: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作爲電子設備,交通信號燈出現故障難以避免,但既然法律將及時修復作爲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責予以規定,那麼,修復就必須是“及時”的,而不是“拖沓”的。

在南通這起車禍事故中,多家媒體報道中援引當地市民的說法,“這個路口的信號燈前幾天就有問題了”。這種說法是否屬實,後續調查應查明並向社會公佈。

紅綠燈故障是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這一點沒有疑義。但在法律上,承擔賠償責任需以紅綠燈故障與事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爲前提,而因果關係認定較之條件關係更爲嚴格。

司法實踐中,有過兩個方向綠燈同時亮導致兩車相撞,信號燈管理部門被法院判定承擔賠償責任的判例。在南通這起悲劇中,信號燈故障對於悲劇發生起了怎樣的影響?信號燈管理部門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不能也無法迴避的問題,相信後續調查和處理會給出答案。

據報道,這一事故發生後,南通多地都在搶修紅綠燈。從亡羊補牢、避免更多悲劇發生的角度,“搶修”當然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不讓人生出“爲何沒能更早一些搶修”的惋惜。

“你那裏的信號燈完好嗎?有故障就請馬上修復。”南通這起車禍事故,也用生命的代價給各地提了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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