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陝0902刑初25號

  公訴機關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力,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於安康市漢濱區,漢族,小學文化,住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2017年7月20日因本案被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漢濱區看守所。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以安市漢檢公訴刑訴[2017]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力犯盜竊罪,於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潘鋒、被告人王力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己審理終結。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五娃兒]在漢濱區江北辦張溝橋[一家人川菜館]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惠某停放在路邊的白色長安車左後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8800元。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240元。

  2、2017年1月2日14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五娃兒]在漢濱區江北辦張溝橋[蘭州牛肉拉麪館]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周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白色哈佛車左前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十餘元。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290元。

  3、2017年1月3日15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五娃兒]在漢濱區江北大道興科酒店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袁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黑色雅閣車左後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數十元。

  4、2017年3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李忠生(在逃)在漢濱區巴山西路速八酒店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董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銀色大衆車左前門玻璃砸毀,盜竊未果。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330元。

  5、2017年4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李忠生(在逃)在漢濱區香溪文化廣場路邊,使用改裝的起子將孫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白色福克斯車右前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2700元及公章等物品。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280元。

  6、2017年4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李忠生(在逃)在漢濱區南環幹道花卉市場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劉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黑色途觀越野車右後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200、蘋果手機兩部、照相機一部、玉石吊墜一個。

  7、2017年5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李忠生(在逃)在漢濱區文昌南路德馨賓館對面公路旁,使用改裝的起子將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白色豐田車右前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1500元。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王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力辯稱,對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盜竊罪沒有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但就起訴書指控第一節犯罪事實辯解爲,只盜竊車內現金700多元,未盜竊車內8800元現金。

  在庭審中,經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與被告人王力訴辯交易後,確定第一節爲,被告人王力盜竊車內現金780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他在安康市漢濱區江北辦張溝橋[一家人川菜館]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被害人惠某停放在路邊的陝GLCX**白色長安車左後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780元。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240元。

  2017年1月2日14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他人在安康市漢濱區江北辦張溝橋[蘭州牛肉拉麪館]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白色哈佛車左前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十餘元。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290元。

  2017年1月3日15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他人在安康市漢濱區江北大道興科酒店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被害人袁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黑色雅閣車左後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數十元。

  2017年3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另案被告人李忠生在安康市漢濱區巴山西路速八酒店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被害人董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銀色大衆車左前門玻璃砸毀,盜竊未果。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330元。

  2017年4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另案被告人李忠生在安康市漢濱區香溪文化廣場路邊,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被害人孫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白色福克斯車右前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2700元及公章等物品。經漢濱區物價鑑定中心鑑定,被毀玻璃價值人民幣280元。

  2017年4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另案被告人李忠生在安康市漢濱區南環幹道花卉市場門前,使用改裝的起子將被害人劉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黑色途觀越野車右後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200、蘋果手機兩部、照相機一部、玉石吊墜一個。

  2017年5月21日18時許,被告人王力夥同另案被告人李忠生在安康市漢濱區文昌南路德馨賓館對面公路旁,使用改裝的起子將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陝白色豐田車右前門玻璃砸毀,盜竊車內現金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受案登記表》、《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指認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漢濱區物價局漢價認定[2017]94號、93號《關於對被損壞汽車玻璃的價格認定結論》;證人黃某的證言;被害人周某、袁某、董某、孫某、劉某、唐某的陳述及另案被告人李忠生、被告人王力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力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力與另案被告人李忠生在實施盜竊過程中,各自相約夥同作案、各自分贓,相互配合,故不分主從犯,應按各自涉案金額處罰;被告人王力採用破壞性手段多次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以盜竊罪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力當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王力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陝西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盜竊罪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的意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王力與本院(2018)陝0902刑初49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忠生共同返還被害人孫某被盜現金2700元;返還被害人劉某被盜現金200、蘋果手機二部、照相機一部、玉石吊墜一個;返還被害人唐某被盜現金1500元;責令被告人王力返還被害人惠某被盜現金7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清安

  人民陪審員 馬明俊

  人民陪審員 張建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小偉

  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款(節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四、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陝西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盜竊罪量刑數額標準的意見》

  數額較大:二千元以上;

  數額巨大:四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

  來源:刑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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