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伙扶人反被讹:助人者不该承担举证责任

扶人者或获征信加分,那讹人者呢?

来源:东方网 作者:周稀银

近日,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因扶骑电动车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认撞人,并因曹先生报警被指为肇事者,从而卷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滕先生称,交警调查期间,曹先生家属曾要求其垫付医药费,并指责其“没良心,没一句问候,不去医院看望伤者”。最终,交警找到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9月12日下午,记者从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滕先生的扶人行为值得称赞,支队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加分奖励。(9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滕先生的见义勇为之举,若非警察最终查到现场监控录像还原真相,还真是有理说不清。但既然说清了,小伙就一身轻松了吗?我们从其要起诉对方看,足见其愤怒至极心痛至极。是啊,谁摊上这样的好心反被讹诈的事情,谁不会窝着一把火?

面对扶人的高风险与反讹诈的低成本,滕先生的起诉意愿,虽然还曾被警察说服劝阻,但也不意味着他是在无理取闹。相反,从他起诉举动看,更多表现出的是一种激情愤怒下的抗议,而其起诉是否真正“成行”,显然需要破解司法诉讼过程中经济与时间成本,希望会有相关司法救济无偿、公益性地帮助被讹诈的见义勇为者维权,不至于让被讹诈者胜了官司输了时间、金钱和精力。

尽管倒地的曹先生的儿子曾找到他“私了”,并承诺道歉和承担其路费,但滕先生之所以拒绝,是觉得这样的“私了”已经迟到,其诚意不足,更显现其讹诈成本之低,若答应对方无疑是助长类似讹诈行为继续“害人”,更何况我们看得出滕先生不是图的对方道歉和承担路费,而是气不顺理不服,是想据此“教育”讹诈者。正如滕先生所言,他也不是为了赔偿起诉,他希望能让大家认识到诚信的价值,讹人是要付出代价的,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今后搀扶老人或他人的好人行为,能否得到“反被讹诈”的保护,现场的监控视频是不可依赖的,路人的证言和警察的介入,乃至给予好人诚信加分,都无法破解扶人反被讹的潜在风险。而讹人者最终仅仅是道歉了之、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如此低成本必然反向助长讹诈行为有增无减。换言之,即使扶人者获得诚信加分,那讹人者若不被诚信减分,那类似随便讹诈人的闹剧还会不断上演。

据此,一方面,我们希冀司法救济就该发挥力量,鼓励和帮助见义勇为者主张诉讼权益,并且设立绿色通道,为好人提供更为快速有效无偿的司法援助;另一方面,社会征信系统要对类似讹人行为给予关注,并依据警方最终认证对讹人者给予诚信减分。也只有司法加强救济与征信实施加减分并举,方能令讹人者付出代价,降低好人助人风险,真正让好人放心行善,也让那些徘徊在“是否反咬一口”路口的摔倒老人及其家人还原理智,构建社会化的救助他人不遭被讹诈困扰的良好环境。

小伙扶人反被讹:助人者不该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宜桐

就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这类由“被讹诈者”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规定对方有“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

又是一起“扶人反被讹诈”的风波。

据报道,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因扶骑电动车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认撞人,并因曹先生报警被指为肇事者,从而卷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最终,交警找到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及指责他的路人,“起诉并非为了赔偿,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

一个见义勇为的良善公民,决定与相关当事人“法庭见”,借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也是无可奈何之举。虽说交警及时认定了腾先生无责,还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腾先生加分奖励;摔倒者的儿子也表示,都是误会,已向对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但这对于“憋了一肚子气”的滕先生而言还不够。他还有更多的法律诉求。

因为被指认为肇事者,腾先生“损失的打车费、误工费和拖车费,总共大概2000多元”,至于个人名誉和精神损害,则是无形的损失。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不仅如此,如果是故意敲诈勒索的话,根据危害程度不同,讹诈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依据《治安处罚条例》接受相应处罚。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讹诈者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还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认定对方是“故意”讹诈。证明滕先生清白的是一家店面的监控视频,滕先生在民事诉讼中,所能倚仗的证据,也还是这段视频。但监控视频仅能证明两车没有相撞,却无从分辨对方是否存在故意讹诈的行为。

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举证责任,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种近乎“与虎谋皮”的情形下,当事人举证恐怕存在很大困难,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对方只须象征性地给滕先生一点经济补偿。

面对这种尴尬的现状,立法应当做出调整。近年来,经由地方性立法,特别是民法总则“好人法”的确立,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已成为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各地亦不乏积极案例。如今,针对讹人者成本过低、被讹者痛苦不堪的现象,立法理应有所突破。

就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这类由“被讹诈者”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规定对方有“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比如,在这起“扶人反被讹诈”案中,被扶的一方应当证明,为什么认定对方是肇事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提高故意讹诈的难度,降低另一方的维权成本。

一个法治社会,见义勇为不应是勇敢者的游戏。起诉“讹诈者”,让司法证明清白;改进举证制度,让受害者轻松维权,法治的所有努力,指向一个更美好的公民社会。

小伙扶人反被讹 这一次“好人必须有好报”

来源:澎湃新闻 评论员 西蒙

做好事反被讹,类似的新闻记不清有多少回了。让好人有好报,让讹人者付出法律的代价,社会才不会纠结“扶不扶”。

不少讹人者之所以敢突破底线,反咬一口,就是因为他们自以为这样做没有风险,即使真相大白,最多也就是言语上的批评,而多数人也有一套“自辩”的方法,起码能让自己不被追究更多责任。既然突破底线的成本这么低,那些缺乏道德观的人就很容易作出讹人的事。

从道德谴责到法律惩处,不仅是一个惩戒量度的变化,也是案件关注度、重要性的巨大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过去类似事件太多了,但讹人者却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才纵容很多人毫无底线、继续为恶。此案最终判决结果不论如何,必将起到警醒世人、匡正世风的意义。

滕先生起诉讹人者,绝大多数网友表示支持。在我看来,这是对此前多起做好事反被讹事件情绪的集中宣泄,是舆论对“好人必须有好报”最朴素的情感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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