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夥扶人反被訛:助人者不該承擔舉證責任

扶人者或獲徵信加分,那訛人者呢?

來源:東方網 作者:周稀銀

近日,浙江金華32歲的小夥子滕先生因扶騎電動車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認撞人,並因曹先生報警被指爲肇事者,從而捲入一起交通事故調查。滕先生稱,交警調查期間,曹先生家屬曾要求其墊付醫藥費,並指責其“沒良心,沒一句問候,不去醫院看望傷者”。最終,交警找到事發過程的監控視頻,確認這是一起單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與滕先生無關。9月12日下午,記者從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滕先生的扶人行爲值得稱讚,支隊將聯繫相關部門,將此事納入徵信系統,給予加分獎勵。(9月13日《北京青年報》)

滕先生的見義勇爲之舉,若非警察最終查到現場監控錄像還原真相,還真是有理說不清。但既然說清了,小夥就一身輕鬆了嗎?我們從其要起訴對方看,足見其憤怒至極心痛至極。是啊,誰攤上這樣的好心反被訛詐的事情,誰不會窩着一把火?

面對扶人的高風險與反訛詐的低成本,滕先生的起訴意願,雖然還曾被警察說服勸阻,但也不意味着他是在無理取鬧。相反,從他起訴舉動看,更多表現出的是一種激情憤怒下的抗議,而其起訴是否真正“成行”,顯然需要破解司法訴訟過程中經濟與時間成本,希望會有相關司法救濟無償、公益性地幫助被訛詐的見義勇爲者維權,不至於讓被訛詐者勝了官司輸了時間、金錢和精力。

儘管倒地的曹先生的兒子曾找到他“私了”,並承諾道歉和承擔其路費,但滕先生之所以拒絕,是覺得這樣的“私了”已經遲到,其誠意不足,更顯現其訛詐成本之低,若答應對方無疑是助長類似訛詐行爲繼續“害人”,更何況我們看得出滕先生不是圖的對方道歉和承擔路費,而是氣不順理不服,是想據此“教育”訛詐者。正如滕先生所言,他也不是爲了賠償起訴,他希望能讓大家認識到誠信的價值,訛人是要付出代價的,爲自己討一個公道。

今後攙扶老人或他人的好人行爲,能否得到“反被訛詐”的保護,現場的監控視頻是不可依賴的,路人的證言和警察的介入,乃至給予好人誠信加分,都無法破解扶人反被訛的潛在風險。而訛人者最終僅僅是道歉了之、甚至連道歉都沒有,如此低成本必然反向助長訛詐行爲有增無減。換言之,即使扶人者獲得誠信加分,那訛人者若不被誠信減分,那類似隨便訛詐人的鬧劇還會不斷上演。

據此,一方面,我們希冀司法救濟就該發揮力量,鼓勵和幫助見義勇爲者主張訴訟權益,並且設立綠色通道,爲好人提供更爲快速有效無償的司法援助;另一方面,社會徵信系統要對類似訛人行爲給予關注,並依據警方最終認證對訛人者給予誠信減分。也只有司法加強救濟與徵信實施加減分並舉,方能令訛人者付出代價,降低好人助人風險,真正讓好人放心行善,也讓那些徘徊在“是否反咬一口”路口的摔倒老人及其家人還原理智,構建社會化的救助他人不遭被訛詐困擾的良好環境。

小夥扶人反被訛:助人者不該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新京報 作者:楊宜桐

就目前的民事訴訟制度而言,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在這類由“被訛詐者”提起的侵權訴訟中,規定對方有“自證清白”的法律責任。

又是一起“扶人反被訛詐”的風波。

據報道,浙江金華32歲的小夥子滕先生因扶騎電動車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認撞人,並因曹先生報警被指爲肇事者,從而捲入一起交通事故調查。最終,交警找到事發過程的監控視頻,確認這是一起單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與滕先生無關。真相大白後,滕先生決定起訴曹先生及指責他的路人,“起訴並非爲了賠償,希望爲自己討個公道”。

一個見義勇爲的良善公民,決定與相關當事人“法庭見”,藉以維護自身權益,其實也是無可奈何之舉。雖說交警及時認定了騰先生無責,還將聯繫相關部門將此事納入徵信系統,給予騰先生加分獎勵;摔倒者的兒子也表示,都是誤會,已向對方道歉並願意賠償,但這對於“憋了一肚子氣”的滕先生而言還不夠。他還有更多的法律訴求。

因爲被指認爲肇事者,騰先生“損失的打車費、誤工費和拖車費,總共大概2000多元”,至於個人名譽和精神損害,則是無形的損失。根據《民法總則》,“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不僅如此,如果是故意敲詐勒索的話,根據危害程度不同,訛詐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者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接受相應處罰。從民事侵權的角度看,訛詐者對他人名譽的侵害,還應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

問題的關鍵是,該如何認定對方是“故意”訛詐。證明滕先生清白的是一家店面的監控視頻,滕先生在民事訴訟中,所能倚仗的證據,也還是這段視頻。但監控視頻僅能證明兩車沒有相撞,卻無從分辨對方是否存在故意訛詐的行爲。

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根據證明對象的不同由雙方當事人分擔舉證責任,通常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這種近乎“與虎謀皮”的情形下,當事人舉證恐怕存在很大困難,最終的結果可能是對方只須象徵性地給滕先生一點經濟補償。

面對這種尷尬的現狀,立法應當做出調整。近年來,經由地方性立法,特別是民法總則“好人法”的確立,鼓勵見義勇爲、扶危濟困,已成爲新時代的立法精神,各地亦不乏積極案例。如今,針對訛人者成本過低、被訛者痛苦不堪的現象,立法理應有所突破。

就目前的民事訴訟制度而言,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在這類由“被訛詐者”提起的侵權訴訟中,規定對方有“自證清白”的法律責任。比如,在這起“扶人反被訛詐”案中,被扶的一方應當證明,爲什麼認定對方是肇事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能提高故意訛詐的難度,降低另一方的維權成本。

一個法治社會,見義勇爲不應是勇敢者的遊戲。起訴“訛詐者”,讓司法證明清白;改進舉證制度,讓受害者輕鬆維權,法治的所有努力,指向一個更美好的公民社會。

小夥扶人反被訛 這一次“好人必須有好報”

來源:澎湃新聞 評論員 西蒙

做好事反被訛,類似的新聞記不清有多少回了。讓好人有好報,讓訛人者付出法律的代價,社會纔不會糾結“扶不扶”。

不少訛人者之所以敢突破底線,反咬一口,就是因爲他們自以爲這樣做沒有風險,即使真相大白,最多也就是言語上的批評,而多數人也有一套“自辯”的方法,起碼能讓自己不被追究更多責任。既然突破底線的成本這麼低,那些缺乏道德觀的人就很容易作出訛人的事。

從道德譴責到法律懲處,不僅是一個懲戒量度的變化,也是案件關注度、重要性的巨大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因爲過去類似事件太多了,但訛人者卻很少被追究法律責任,才縱容很多人毫無底線、繼續爲惡。此案最終判決結果不論如何,必將起到警醒世人、匡正世風的意義。

滕先生起訴訛人者,絕大多數網友表示支持。在我看來,這是對此前多起做好事反被訛事件情緒的集中宣泄,是輿論對“好人必須有好報”最樸素的情感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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