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一美发店欠租3月被管理方拆墙 店主放火烧店后……)

南都讯 拆了一堵墙,引发大争议。商铺承租人欠租,商铺管理方黄先生拆掉了承租人和己方办公室之间的一堵墙,没想到承租人放火烧店。承租人因涉嫌放火罪获刑,而黄先生也因拆墙犯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他不服上诉后,深圳市中院发回重审。近期,龙岗法院重审宣判黄先生无罪,龙岗检方提出抗诉,认为重审判决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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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2017年2月21日对此事的报道。

欠租引发拆墙纵火

据了解,涉事的商铺位于龙岗中心城东方沁园小区,产权归属深圳建设集团,最初由方某某承租,2010年4月,方某某将其中约138平方米的铺面,租赁给他人开办美发店,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3月。而黄先生是深圳市楚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经营东方沁园小区菜市场,菜市场紧挨涉事的多间商铺。

2014年1月时,经产权人同意,方某某将其承租的所有商铺包括美发店一并转给了黄先生,协议约定,方某某承租商铺物业的所有事情都由黄先生接手管理经营,包括“责任、与租户关系、消防、安全”等一切责任,也就说,黄先生成为了这些商铺的实际管理负责方。

根据2010年方某某与美发店的租约,美发店每月5日前交租,累积欠租相当于两个月租金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黄先生此前介绍,2014年6月,美发店拖欠3个月租金时,他就请了3名工人把菜市场内自己办公室挨着的美发店的墙壁拆毁,并解释动机是 “经营的菜市场就在商铺物业隔壁,想打通将美发店所在空间作为菜市场的档位。”

法律文书中提及,美发店店主蓝某发现墙壁被拆后,欲找黄先生理论未果,购买了10公升柴油,于当日下午带至店内,将柴油浇在店内物品上,并将一张凳子点燃,后其手持一把菜刀上至二楼,将棉被浇上柴油。这之后,民警接报到场,再后,蓝某因涉嫌放火罪,黄先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龙岗警方取保候审。

拆墙到底是不是刑事行为?

一审判罪名成立 重审判无罪

南都记者了解到,蓝某案因其去世中止审理,而黄先生则被龙岗检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龙岗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黄先生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黄先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不服龙岗法院判决,黄先生提起上诉。2017年5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龙岗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龙岗法院重审审理查明,涉案墙壁原承租方方某某与蓝某曾口头约定,方某某找人砌墙,蓝某支付费用,不过隔墙建好后,蓝某并未支付费用,2014年3月美发店开始拖欠水电、 管理费,后又拖欠租金后,双方产生纠纷,涉案隔墙经鉴定,价值1.6万多元,加上瓷砖墙纸等,总价为2.3万多元。

龙岗法院重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墙体的归属,二是黄先生在主观方面有无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墙体归属方面,因蓝某未支付相应对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涉案墙体为美发店的财物,在黄先生有无主观犯罪故意方面,案发前美发店拖欠租金等费用,依照合同黄先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黄先生在砸墙前曾在涉案美发店张贴解除合同通知书,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并就砸墙一事向律师征询过发了意见等,综合来看,黄先生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有充分的注意,该案中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最终,今年5月22日,龙岗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为对黄先生毁坏涉案墙壁的行为不宜予以刑事归责,属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判决黄先生无罪。

龙岗检方提起抗诉:

涉案墙体并不属于黄先生

日前,南都记者获悉,龙岗法院重审宣告黄先生无罪后,龙岗区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显示,对涉案墙体归属,龙岗检方认为方某某证实蓝某负责出钱,后蓝某存在拖欠建墙钱的情况, 但也有陆续还钱,虽然涉案墙体应该由谁出钱存争议,但方某某及蓝某均认为墙是归蓝某的。

抗诉书显示,龙岗检方认为双方租赁纠纷黄先生也提起相应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未有进一步认定等情况实施破坏财物行为,最终导致毁坏财物后果。综合认为龙岗法院判决黄先生无罪存在错误,向深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刘效武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全盛 责任编辑:刘效武_NN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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