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一美髮店欠租3月被管理方拆牆 店主放火燒店後……)

南都訊 拆了一堵牆,引發大爭議。商鋪承租人欠租,商鋪管理方黃先生拆掉了承租人和己方辦公室之間的一堵牆,沒想到承租人放火燒店。承租人因涉嫌放火罪獲刑,而黃先生也因拆牆犯下故意毀壞財物罪。他不服上訴後,深圳市中院發回重審。近期,龍崗法院重審宣判黃先生無罪,龍崗檢方提出抗訴,認爲重審判決存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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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2017年2月21日對此事的報道。

欠租引發拆牆縱火

據瞭解,涉事的商鋪位於龍崗中心城東方沁園小區,產權歸屬深圳建設集團,最初由方某某承租,2010年4月,方某某將其中約138平方米的鋪面,租賃給他人開辦美髮店,合同到期日爲2016年3月。而黃先生是深圳市楚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負責經營東方沁園小區菜市場,菜市場緊挨涉事的多間商鋪。

2014年1月時,經產權人同意,方某某將其承租的所有商鋪包括美髮店一併轉給了黃先生,協議約定,方某某承租商鋪物業的所有事情都由黃先生接手管理經營,包括“責任、與租戶關係、消防、安全”等一切責任,也就說,黃先生成爲了這些商鋪的實際管理負責方。

根據2010年方某某與美髮店的租約,美髮店每月5日前交租,累積欠租相當於兩個月租金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黃先生此前介紹,2014年6月,美髮店拖欠3個月租金時,他就請了3名工人把菜市場內自己辦公室挨着的美髮店的牆壁拆毀,並解釋動機是 “經營的菜市場就在商鋪物業隔壁,想打通將美髮店所在空間作爲菜市場的檔位。”

法律文書中提及,美髮店店主藍某發現牆壁被拆後,欲找黃先生理論未果,購買了10公升柴油,於當日下午帶至店內,將柴油澆在店內物品上,並將一張凳子點燃,後其手持一把菜刀上至二樓,將棉被澆上柴油。這之後,民警接報到場,再後,藍某因涉嫌放火罪,黃先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均被龍崗警方取保候審。

拆牆到底是不是刑事行爲?

一審判罪名成立 重審判無罪

南都記者瞭解到,藍某案因其去世中止審理,而黃先生則被龍崗檢方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龍崗法院審理認爲,黃先生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鑑於黃先生犯罪情節較輕,對其適用緩刑不至於再危害社會,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判決黃先生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

不服龍崗法院判決,黃先生提起上訴。2017年5月,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裁定撤銷龍崗法院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龍崗法院重審審理查明,涉案牆壁原承租方方某某與藍某曾口頭約定,方某某找人砌牆,藍某支付費用,不過隔牆建好後,藍某並未支付費用,2014年3月美髮店開始拖欠水電、 管理費,後又拖欠租金後,雙方產生糾紛,涉案隔牆經鑑定,價值1.6萬多元,加上瓷磚牆紙等,總價爲2.3萬多元。

龍崗法院重審認爲,該案的爭議焦點一是涉案牆體的歸屬,二是黃先生在主觀方面有無毀壞財物的犯罪故意,在牆體歸屬方面,因藍某未支付相應對價,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實充分證明涉案牆體爲美髮店的財物,在黃先生有無主觀犯罪故意方面,案發前美髮店拖欠租金等費用,依照合同黃先生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並且黃先生在砸牆前曾在涉案美髮店張貼解除合同通知書,履行了相應的通知義務,並就砸牆一事向律師徵詢過發了意見等,綜合來看,黃先生對自己行爲的合法性問題有充分的注意,該案中沒有毀壞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

最終,今年5月22日,龍崗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認爲對黃先生毀壞涉案牆壁的行爲不宜予以刑事歸責,屬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判決黃先生無罪。

龍崗檢方提起抗訴:

涉案牆體並不屬於黃先生

日前,南都記者獲悉,龍崗法院重審宣告黃先生無罪後,龍崗區檢察院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書顯示,對涉案牆體歸屬,龍崗檢方認爲方某某證實藍某負責出錢,後藍某存在拖欠建牆錢的情況, 但也有陸續還錢,雖然涉案牆體應該由誰出錢存爭議,但方某某及藍某均認爲牆是歸藍某的。

抗訴書顯示,龍崗檢方認爲雙方租賃糾紛黃先生也提起相應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未有進一步認定等情況實施破壞財物行爲,最終導致毀壞財物後果。綜合認爲龍崗法院判決黃先生無罪存在錯誤,向深圳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劉效武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徐全盛 責任編輯:劉效武_NN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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