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滕州:盜挖礦石4萬餘噸,這個團伙給拿下了!

一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盜採礦石,企圖從開採中獲利。

近日,滕州市局刑偵大隊聯合柴胡店派出所對柴胡店鎮龍山頭村東側龍頭山進行查處,一舉抓獲涉案人員楊某、李某、張某等人,並查獲一批非法採礦設備。

今年三月份,滕州市公安局接到羣衆舉報線索,在柴胡店鎮龍山頭村附近有非法採礦行爲,迅速立案偵查。通過對柴胡店鎮龍山頭村盜採礦行爲進行了全方位摸排,公安機關發現位於龍山頭村東側龍頭山上有一個非法採礦點。

經初步調查,是一個以楊某爲首的犯罪團伙在柴胡店鎮龍山頭村東側的山上,在進行山體治理工程施工期間,爲謀私利進行非法採礦。據瞭解,該團伙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採用鉤機開採山石4萬餘噸,隨後,通過運輸車隊盜賣到周邊的打石場非法獲利,盜賣山石價值50餘萬元。

該團伙以合法工程爲掩護,大肆盜採國有礦產資源,嚴重破壞了當地的自然生態環境,當地居民怨聲不斷。此案件的成功偵破,當地居民拍手稱快。

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瞭解,滕州市公安局掃黑除惡專業隊經過多天的縝密偵查,破獲了楊某等人非法採礦案、李某等人非法制造炸藥採山石案,共抓獲嫌疑人11名,打掉團伙5個,破獲案件10餘起,查扣鉤機8輛。

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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