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股民这个习惯做法风险超高,必须立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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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11年,老宋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民间炒股高手李侠,李侠向老宋宣称某支美股具有较大升值潜力,收益可观,可以入仓。李侠有国际证券股票账户,可代为购买,于是老宋将资金交给他,由其代为购买。

2011年10月20日,老宋向李侠交付了9万美元,两人约定剩余资金作为报酬由李侠获得,李侠同时向老宋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老宋9万美元整,购股票(xxxx)5000股”。截至12月31日,李侠完成了购股事宜。但这支股票价格却大幅波动,2012年2月后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持有该股票期间,李侠均未向老宋披露相关信息或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老宋要求李侠返还资金9万元及利息未果,一怒之下诉至法院。且一、二审的法院均支持了老宋的请求。

案例改编自(2017)苏01民终1689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李侠作为受托人是否违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分别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受托人李侠在代持涉案股票期间,有多次可获取高额利益或降低损失情形下,既未在股票价格下跌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也未向老宋及时提示风险,而是一直观望等待,致使老宋遭受重大损失,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李侠具有重大过失。且李侠在接收老宋资金前仅向其宣称涉案股票的收益前景,未告知风险,收取资金后亦未告知购买价格等信息,故对李侠应负赔偿责任。

▼刘俊杰律师建议:

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遇到代为炒股的好心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作为委托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全面、及时和充分地履行告知、说明和风险提示义务,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在股票价格下跌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向朋友及时提示风险。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毕竟股票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应当及时向朋友告知买入数量、买入价格等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和委托结果。在购买的股票价格较大波动时,还是要积极和委托人反馈,不要因为自己是资深玩家而掉以轻心。最后唠叨一句,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警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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