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股民這個習慣做法風險超高,必須立刻停止!

圖片源自於網絡

▼真實案例:

2011年,老宋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民間炒股高手李俠,李俠向老宋宣稱某支美股具有較大升值潛力,收益可觀,可以入倉。李俠有國際證券股票賬戶,可代爲購買,於是老宋將資金交給他,由其代爲購買。

2011年10月20日,老宋向李俠交付了9萬美元,兩人約定剩餘資金作爲報酬由李俠獲得,李俠同時向老宋出具收條1份,載明:“今收到老宋9萬美元整,購股票(xxxx)5000股”。截至12月31日,李俠完成了購股事宜。但這支股票價格卻大幅波動,2012年2月後該股票價格持續下跌。持有該股票期間,李俠均未向老宋披露相關信息或進行股票買賣操作。老宋要求李俠返還資金9萬元及利息未果,一怒之下訴至法院。且一、二審的法院均支持了老宋的請求。

案例改編自(2017)蘇01民終1689號,人物均爲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李俠作爲受託人是否違約。

《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四百零六條之規定分別爲“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受託人李俠在代持涉案股票期間,有多次可獲取高額利益或降低損失情形下,既未在股票價格下跌時及時採取止損措施,也未向老宋及時提示風險,而是一直觀望等待,致使老宋遭受重大損失,在處理委託事項時,李俠具有重大過失。且李俠在接收老宋資金前僅向其宣稱涉案股票的收益前景,未告知風險,收取資金後亦未告知購買價格等信息,故對李俠應負賠償責任。

▼劉俊傑律師建議:

日常生活中,經常能夠遇到代爲炒股的好心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屬於委託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所謂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作爲委託資產管理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全面、及時和充分地履行告知、說明和風險提示義務,以充分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和知情權。在股票價格下跌時及時採取止損措施,向朋友及時提示風險。

因爲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畢竟股票具有高風險的特徵,應當及時向朋友告知買入數量、買入價格等委託事務處理情況和委託結果。在購買的股票價格較大波動時,還是要積極和委託人反饋,不要因爲自己是資深玩家而掉以輕心。最後嘮叨一句,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警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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