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第三方技术评估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技术评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对承担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尚未有进一步规定。

考虑到技术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相关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明确,“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环评资质。

为确保技术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应具有环评资质,应避免与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并具备与技术评估任务匹配的技术队伍和技术能力等条件。

特此函复。

来源: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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