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星公司代理人稱,案件中的首裁杜某在被法院認定爲涉嫌詐騙犯罪之後,中星公司提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足見仲裁的程序違法。此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報道,湖南兩家公司因發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該仲裁案一方當事人得知首席仲裁員(簡稱“首裁”)竟然是一名涉嫌詐騙犯罪的人,遂多次要求該首裁迴避,但遭拒絕。

一個涉嫌詐騙犯罪的首席仲裁員,開庭審案並作出裁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應撤銷該仲裁裁決?

6月21日、24日,這起少見的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在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聽證會。

此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報道,湖南兩家公司因發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該仲裁案一方當事人得知首席仲裁員(簡稱“首裁”)竟然是一名涉嫌詐騙犯罪的人,遂多次要求該首裁迴避,但遭拒絕。

該案也引起了國內多名法學專家的關注。多名專家向澎湃新聞表示,該案拒絕當事人的迴避申請,不合法理和職業倫理,有損於仲裁的信譽。

6月24日,澎湃新聞從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上述仲裁案因由涉嫌犯罪的首裁參與並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服,向衡陽中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衡陽中院因此舉行是否撤銷該裁決的聽證,但未當庭作出裁判。

首席仲裁員涉嫌詐騙犯罪仍裁案,湖南衡陽中院舉行撤裁聽證

衡陽中院對撤銷仲裁裁決案進行了兩天的聽證。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迴避申請,有理還是惡意?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湖南天弘公司和湖南中星公司,原是開發商和建設方的關係,因爲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雙方向衡陽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料,仲裁過程中,因仲裁委祕書長堅持指定一名涉嫌詐騙犯罪的律師擔任首席仲裁員,而引發了中星公司對仲裁程序的不滿。在仲裁委駁回中星公司多次提出的迴避申請後,仲裁庭最終作出了由該首裁參與的裁決。中星公司不服,依法向衡陽中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6月24日,衡陽中院的撤裁聽證現場,審判長提醒雙方當事人,緊緊圍繞撤裁的條件展開辯論。

澎湃新聞注意到,《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申請撤裁的六大理由。申請撤裁一方中星公司提出的理由主要是該條第三款——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中星公司代理人稱,案件中的首裁杜某在被法院認定爲涉嫌詐騙犯罪之後,中星公司提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足見仲裁的程序違法。

另一方當事人湖南天弘公司回應稱,犯罪嫌疑人是提起公訴前的稱呼;仲裁員因案件以外的事情涉嫌犯罪或被判有罪,並非撤銷仲裁的法定事由,因此程序合法。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根據《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公道正派”是聘任仲裁員首要的基本條件。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宋連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鬱林均認爲,仲裁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信任和合意授權而行使仲裁權的一種民間解決糾紛途徑。涉嫌犯罪雖不是我國仲裁法明文列舉的仲裁員迴避的事由,但衡陽仲裁委駁回迴避申請不合法理,有損於仲裁信譽。

聽證會上,中星公司代理人提到,該公司曾先後6次申請回避,但其中一次迴避駁回決定的送達時間晚於《裁決書》的送達時間。“也就是說,在仲裁庭的組成問題沒解決時,仲裁裁決已經作出,這是典型的程序違法。”該代理人稱。對此,湖南天弘公司代理人則認爲,中星公司一天之內提交好幾份迴避申請,發起的是惡意迴避申請。

中星公司還認爲,根據《仲裁法》,雙方未選定首裁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裁。首裁在仲裁案件中地位特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裁的意見作出。但涉嫌犯罪的首裁杜某的指定,並非由衡陽仲裁委主任指定,而是由仲裁委祕書長彭崢嶸指定的。《衡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規定,“祕書長受主任的委託履行主任的職責。”但中星公司多次申請,仍未看到衡陽仲裁委“主任委託祕書長履行職責的授權文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對該份由法院調取的證據,法庭並未當庭質證,而是庭後出示給中星公司。該證據顯示,衡陽仲裁委並未向法院提供相關授權文書。

澎湃新聞在衡陽仲裁委採訪獲悉,該仲裁委員會1996年8月28日成立,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祕書長和市法制辦主任擔任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首席仲裁員涉嫌詐騙犯罪仍裁案,湖南衡陽中院舉行撤裁聽證

原本與請求一併審理、裁決的反請求,因仲裁員杜某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而被延期。

首裁涉嫌詐騙犯罪

在中星公司與天弘公司的合同糾紛中,杜某被指定爲首裁,成爲各方爭議焦點,也使衡陽仲裁委備受關注。

中星公司爲何多次申請杜某迴避?杜某到底涉嫌何種犯罪?

公開資料顯示,杜某是廣東一名律師,在湖南衡陽仲裁委和廣東佛山仲裁委均擔任仲裁員。據湖南衡山縣法院2018年4月8日的一份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爲,杜某在一起經濟糾紛中涉嫌僞造證據,進行合同詐騙。

裁定書顯示,廣東佛山市三水縣人餘某起訴葉某、楊某、杜某、代某等4人,要求4人返還其300萬元。其理由是,葉某作爲湖南省衡山中控紙業的法定代表人,從楊某處借了800萬元資金“過橋費”。作爲葉某同學的餘某,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擔保。隨後,葉某將800萬元借款及利息及時還給了楊某。但5個月後,楊某卻將該筆已清償的債權轉讓給杜某和代某。同時,杜某通過僞造借款期限,向擔保人餘某索債,並通過佛山仲裁委裁決,強制執行了餘某300萬元財產。

衡山縣法院經審查認爲,該案已涉嫌經濟犯罪,遂駁回餘某的民事起訴,並於2018年5月23日,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發出刑事案件移送函。

該函指出,相關司法鑑定已證明出借款期限系僞造填寫。被告杜某在僞造證據後,又利用其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身份致仲裁委作出餘某承擔清債責任的裁決。杜某、楊某、代某等的行爲,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詐騙行爲,給餘某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其行爲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衡山縣法院將該案移送佛山三山公安後,後者並沒有立案。但受害人餘某不斷在湖南多個機關單位遞交材料進行信訪。

“反請求”延期,理由是“首席仲裁員被公安調查”

中星公司稱,正是在瞭解到杜某的上述情況後,其在仲裁中多次申請首裁杜某迴避,但均被駁回。更令他們不能接受的是,“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厚此薄彼,明顯不公”。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天弘公司於2018年5月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解除與中星公司的合同。2個月後,中星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確認雙方合同無效,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當年9月,中星公司收到仲裁委稱將對本請求與反請求進行併案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受理通知書。但是,2018年12月,杜某爲首裁的仲裁庭下發了裁決書,僅對天弘公司的請求事項作出裁決,而對中星工作的反請求事項至今沒有裁決。

法庭上,一份於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延長仲裁期限申請表》的證據顯示,中星公司的反請求申請被延長五個月,理由是,“1、本案重大、複雜,當事人衝突激烈;2、本案首席仲裁員被公安機關調查。”

“爲什麼在裁決申請人的請求時,首裁涉嫌犯罪不是問題,也拒不迴避,而裁決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時,首裁被公安機關調查就成爲延期理由了?”中星公司負責人表示無法理解。

6月24日,衡陽中院舉行的聽證質證中,相關證據披露了首裁杜某及其背後涉嫌詐騙的案件的部分情況。

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區分局的《接受案登記表》顯示,2018年12月27日,衡陽市監察委通過衡紀監移字[2018]14號移交的衡陽仲裁委仲裁員杜某涉嫌詐騙犯罪等相關的問題線索,通過衡陽市公安局指定給珠暉公安分局辦理。

一份衡陽中院的“律師調查令(回執)”顯示,衡陽中院曾向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發出函令,要求其提供楊某合同詐騙案的相關法律文書。

珠暉公安分局於2019年6月17日回覆稱不能提供調查令所列證明材料,原因是:因該案現處於偵查取證階段,尚未偵查終結,提供楊某的訊問材料有可能影響案件的下一步偵查;呈報對杜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呈批文書屬於公安局機關內部流轉文書,根據有關規定,不對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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