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编者按:

《武汉仲裁》原名《商事仲裁》,是一份刊载仲裁等民商事理论与实践问题文章的专业公开出版物,包括专论、仲裁实务、理论探索、仲裁论坛、域外撷英、仲裁员手记、热点聚焦等栏目。《武汉仲裁》提倡通过理论研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问题,提倡和尊重有见地的观点和争鸣。《武汉仲裁》第1辑已于2018年12月出版,我们将陆续刊发入选论文节选,以飨读者。此文节选自袁发强教授的《中国仲裁公信力建设的侧面思考》。

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袁发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议,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这既是对我国仲裁事业现存问题的准确描述,也提出了未来仲裁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为此,仲裁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仲裁公信力建设展开了多次热烈讨论。2018年的上海仲裁周论坛更是将公信力建设作为贯穿所有活动的主题。围绕如何提升仲裁公信力,众说纷纭,关注的重点各不相同。

总体来说,要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就必须对现有仲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进行改革。用变革后的制度保障实现公信力的提升。在公信力建设方面,要避免两种极端的想法和倾向。一是消极等待《仲裁法》的修改,以各种借口掩饰不作为;二是脱离实际地一味模仿国外仲裁规则和管理模式。在目前形势下,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努力:

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外举措

虽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但《仲裁法》的修改却并没有被列入人大的立法规划之中。因此,等待立法修改只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态度。事实上,在不改变立法的前提基础之上,仍然存有改革和提升公信力的活动空间。各仲裁机构应当积极思考和采取在不修改立法的前提下的可能举措。这是目前仲裁机构提升公信力、完善仲裁制度的主要着力点和应有之举。

从内部改革完善层面看,不修改立法仍然可以改变现有仲裁机构管理模式。《仲裁法》本身并没有规定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实际上,政府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并没有上位法的明确界定。所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本是在当时条件下的无奈之举。从比较的角度看,企业化管理的仲裁机构当然比行政化管理有市场优势。不过,这只是相对而言。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弊端是有可能追求高额服务收费以及收入的高额分配。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单位,这当然不应当成为仲裁机构的目标,相反,恰当反映仲裁价值的收费和分配、避免入不敷出才是合适的。

当然,不论采取哪种模式,都不影响党发挥领导作用,不存在脱离党的领导的问题。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党组织都在发挥领导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对于仲裁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管理模式改革不必担心脱离党的领导。

2017年底,深圳市走出了勇敢的一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原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并成立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新成立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实行理事会管理模式,取消人员编制,财务则采取企业化收入分配制度。这种合并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推动仲裁发展方面可以有更进一步的空间和方向,也为全国其他省市仲裁机构未来发展提供了可探索的方向。

建立半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

目前仲裁员的来源主要是律师、学者、退休法官和企业法务。除已经退休的外,几乎都是兼职,当然在资历上都有一定专业服务年限和水平。问题是,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两个方面,距离高素质仲裁员队伍还有相当差距。所谓“客观方面”,是指仲裁员不可能在获聘之前就已经具备高水平的裁判能力,只能说具备可能性;所谓“主观方面”,是指仲裁员在主观上是否愿意花精力和时间提升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仲裁员。

企业之所以选择仲裁并不仅仅是因为仲裁具有“高效、保密”等所谓外在优势,还在于仲裁更接近企业所需要的商业价值追求。仲裁员应当是具有商业裁判理念和熟悉商业交易、商业法律的专家。从这个条件看,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律师和企业法务都不可能是当然合格的仲裁员,还需要在仲裁实践中培养仲裁理念和提升裁判素养,才能真正成为仲裁的“专家”。相应地,仲裁机构应当承担起培养的责任。

这种培养责任并非简单地组织学习和培训。知识的学习或者能力的培训可以通过自我完善实现,但理念和素养的形成却需要仲裁机构引导和促进。

当前,建立半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半职业化”是指,通过提高仲裁员报酬,让仲裁员从办理案件的报酬和数量中获得被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促使其加强提高自身素养和水平的积极性。仲裁员队伍中的多数都是兼职办案,其中只有极少数会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办理案件上。许多仲裁员在乎获得某某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称呼,却很少关心仲裁机构建设、更不会关心提高自身裁判能力。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就是仲裁报酬过低,使得仲裁员对于仲裁机构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

仲裁员队伍完全的专职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这是因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存在本来就是当事人在司法诉讼方式外的选择。如果全职化了,仲裁机构就成为第二法院了。这不是当事人愿意看到的结果。

建立“半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还需要仲裁机构果断淘汰掉不合格或者质量不高的仲裁员。

之所以需要建立半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是为了获得裁判质量的稳定提高,也是为了使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有一定可预见性。有了可预见性,才会有公信力。如果一个案件,不论仲裁员多么廉洁为公,裁判结果都是不可预测的,那么这样的仲裁机构就不可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也就不具备公信力。

建立科学的、动态的考评机制

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员队伍建立科学的、动态的考评机制。所谓“科学的”,是指排除机构领导对仲裁员接触中的主观印象,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法获得对仲裁员能力和水平的客观数据。所谓“动态的”,是指通过办案过程考核,而不是定期的结果考核。

1、首席仲裁员与边裁的互评机制

这种互评不是对主观印象的评价、也不是对业务水平的评价,而是促进增强责任心,提高裁判质量的需要。

仲裁机构有必要在每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向仲裁庭发放问卷,询问仲裁庭组成人员对其他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作出回答。问卷应当在合议结束时收回。当然,对于这个问卷应当是保密的。

2、办案秘书对仲裁庭成员的评价机制

秘书是具体案件程序和事务的办理者,可以从侧面观察和体会到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的协调和配合程度,工作主动程度。因此,给办案秘书发放问卷,就前述现象是否存在询问秘书可以和仲裁庭的问卷相互核对。虽然单独的秘书问卷不一定能够准确客观的反映问题,但如果与仲裁庭成员的看法相同,那么就有一的可信度。

3、仲裁机构对裁判文书和合议记录的评价机制

仲裁机构还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和合议记录的查阅对仲裁员进行考核。从考核的角度看,仲裁庭对裁判文书的检查是就裁判文书本身质量进行考察。这包括行文规范、事实叙述、说理等是否存在瑕疵等。对于合议记录的查阅是考核合议庭成员是否积极发言、是否全面阐述自己的裁判意见、合议庭的合作程度等。在此过程中,作为考核机制,人员应当与平时负责日常裁判文书审核和签发的管理人员分离,以保证客观中立。

4、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评价机制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评价主要应集中在外观上。例如,仲裁庭成员是否存在偏离中立角色的语言和行为等。这种问卷应当在庭审结束时收回,而不是裁决意见作出之后,避免因问卷对仲裁庭合议和裁判产生压力。其积极意义在于,仲裁机构可以向仲裁庭反馈意见,促使仲裁员改进工作的态度、语言和行为,更加符合职业规范,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综上所述,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面的改革和完善,绝不仅仅是办案质量提高这一个方面。我国仲裁机构要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就是要能够成为商业纠纷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不仅要在本地具有公信力,还要在异地当事人之间具备公信力。在我国已经深度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当代,还需要具备国际公信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才能有效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为此,政府应当转变支持仲裁的目标和方向,仲裁机构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不等待观望,主动改革和完善自身管理和运作模式,建设和稳定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摘自《武汉仲裁》

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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