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幾點思考

編者按:

《武漢仲裁》原名《商事仲裁》,是一份刊載仲裁等民商事理論與實踐問題文章的專業公開出版物,包括專論、仲裁實務、理論探索、仲裁論壇、域外擷英、仲裁員手記、熱點聚焦等欄目。《武漢仲裁》提倡通過理論研究解決仲裁實踐中的問題,提倡和尊重有見地的觀點和爭鳴。《武漢仲裁》第1輯已於2018年12月出版,我們將陸續刊發入選論文節選,以饗讀者。此文節選自袁發強教授的《中國仲裁公信力建設的側面思考》。

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幾點思考

袁發強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學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決議,提出了“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這既是對我國仲裁事業現存問題的準確描述,也提出了未來仲裁發展的目標和方向。爲此,仲裁法學界和實務界圍繞仲裁公信力建設展開了多次熱烈討論。2018年的上海仲裁周論壇更是將公信力建設作爲貫穿所有活動的主題。圍繞如何提升仲裁公信力,衆說紛紜,關注的重點各不相同。

總體來說,要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就必須對現有仲裁機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模式進行改革。用變革後的制度保障實現公信力的提升。在公信力建設方面,要避免兩種極端的想法和傾向。一是消極等待《仲裁法》的修改,以各種藉口掩飾不作爲;二是脫離實際地一味模仿國外仲裁規則和管理模式。在目前形勢下,可以在以下方面嘗試努力:

引入競爭機制的法外舉措

雖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明確提出了“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但《仲裁法》的修改卻並沒有被列入人大的立法規劃之中。因此,等待立法修改只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爲態度。事實上,在不改變立法的前提基礎之上,仍然存有改革和提升公信力的活動空間。各仲裁機構應當積極思考和採取在不修改立法的前提下的可能舉措。這是目前仲裁機構提升公信力、完善仲裁製度的主要着力點和應有之舉。

從內部改革完善層面看,不修改立法仍然可以改變現有仲裁機構管理模式。《仲裁法》本身並沒有規定仲裁機構的法律性質。實際上,政府對仲裁機構的性質定位也是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出來的,並沒有上位法的明確界定。所謂“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模式本是在當時條件下的無奈之舉。從比較的角度看,企業化管理的仲裁機構當然比行政化管理有市場優勢。不過,這只是相對而言。企業化管理模式的弊端是有可能追求高額服務收費以及收入的高額分配。作爲一個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單位,這當然不應當成爲仲裁機構的目標,相反,恰當反映仲裁價值的收費和分配、避免入不敷出纔是合適的。

當然,不論採取哪種模式,都不影響黨發揮領導作用,不存在脫離黨的領導的問題。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黨組織都在發揮領導作用。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對於仲裁機構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管理模式改革不必擔心脫離黨的領導。

2017年底,深圳市走出了勇敢的一步。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原深圳仲裁委員會與華南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合併成立了“深圳國際仲裁院”。新成立的深圳國際仲裁院實行理事會管理模式,取消人員編制,財務則採取企業化收入分配製度。這種合併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推動仲裁發展方面可以有更進一步的空間和方向,也爲全國其他省市仲裁機構未來發展提供了可探索的方向。

建立半職業化的仲裁員隊伍

目前仲裁員的來源主要是律師、學者、退休法官和企業法務。除已經退休的外,幾乎都是兼職,當然在資歷上都有一定專業服務年限和水平。問題是,不論從主觀還是客觀兩個方面,距離高素質仲裁員隊伍還有相當差距。所謂“客觀方面”,是指仲裁員不可能在獲聘之前就已經具備高水平的裁判能力,只能說具備可能性;所謂“主觀方面”,是指仲裁員在主觀上是否願意花精力和時間提升自己,成爲一個優秀的仲裁員。

企業之所以選擇仲裁併不僅僅是因爲仲裁具有“高效、保密”等所謂外在優勢,還在於仲裁更接近企業所需要的商業價值追求。仲裁員應當是具有商業裁判理念和熟悉商業交易、商業法律的專家。從這個條件看,法學教授、資深法官、資深律師和企業法務都不可能是當然合格的仲裁員,還需要在仲裁實踐中培養仲裁理念和提升裁判素養,才能真正成爲仲裁的“專家”。相應地,仲裁機構應當承擔起培養的責任。

這種培養責任並非簡單地組織學習和培訓。知識的學習或者能力的培訓可以通過自我完善實現,但理念和素養的形成卻需要仲裁機構引導和促進。

當前,建立半職業化的仲裁員隊伍顯得尤爲重要。所謂“半職業化”是指,通過提高仲裁員報酬,讓仲裁員從辦理案件的報酬和數量中獲得被認同感和職業榮譽感,促使其加強提高自身素養和水平的積極性。仲裁員隊伍中的多數都是兼職辦案,其中只有極少數會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辦理案件上。許多仲裁員在乎獲得某某仲裁機構仲裁員的稱呼,卻很少關心仲裁機構建設、更不會關心提高自身裁判能力。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客觀因素就是仲裁報酬過低,使得仲裁員對於仲裁機構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

仲裁員隊伍完全的專職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這是因爲,仲裁作爲爭議解決方式的存在本來就是當事人在司法訴訟方式外的選擇。如果全職化了,仲裁機構就成爲第二法院了。這不是當事人願意看到的結果。

建立“半職業化”的仲裁員隊伍還需要仲裁機構果斷淘汰掉不合格或者質量不高的仲裁員。

之所以需要建立半職業化的仲裁員隊伍,是爲了獲得裁判質量的穩定提高,也是爲了使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有一定可預見性。有了可預見性,纔會有公信力。如果一個案件,不論仲裁員多麼廉潔爲公,裁判結果都是不可預測的,那麼這樣的仲裁機構就不可能獲得當事人的認同,也就不具備公信力。

建立科學的、動態的考評機制

仲裁機構應當對仲裁員隊伍建立科學的、動態的考評機制。所謂“科學的”,是指排除機構領導對仲裁員接觸中的主觀印象,通過合理的途徑和方法獲得對仲裁員能力和水平的客觀數據。所謂“動態的”,是指通過辦案過程考覈,而不是定期的結果考覈。

1、首席仲裁員與邊裁的互評機制

這種互評不是對主觀印象的評價、也不是對業務水平的評價,而是促進增強責任心,提高裁判質量的需要。

仲裁機構有必要在每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向仲裁庭發放問卷,詢問仲裁庭組成人員對其他仲裁員在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現象作出回答。問卷應當在合議結束時收回。當然,對於這個問卷應當是保密的。

2、辦案祕書對仲裁庭成員的評價機制

祕書是具體案件程序和事務的辦理者,可以從側面觀察和體會到仲裁員在辦案過程中的協調和配合程度,工作主動程度。因此,給辦案祕書發放問卷,就前述現象是否存在詢問祕書可以和仲裁庭的問卷相互覈對。雖然單獨的祕書問卷不一定能夠準確客觀的反映問題,但如果與仲裁庭成員的看法相同,那麼就有一的可信度。

3、仲裁機構對裁判文書和合議記錄的評價機制

仲裁機構還可以通過對裁判文書和合議記錄的查閱對仲裁員進行考覈。從考覈的角度看,仲裁庭對裁判文書的檢查是就裁判文書本身質量進行考察。這包括行文規範、事實敘述、說理等是否存在瑕疵等。對於合議記錄的查閱是考覈合議庭成員是否積極發言、是否全面闡述自己的裁判意見、合議庭的合作程度等。在此過程中,作爲考覈機制,人員應當與平時負責日常裁判文書審覈和簽發的管理人員分離,以保證客觀中立。

4、當事人對仲裁庭的評價機制

當事人對仲裁庭的評價主要應集中在外觀上。例如,仲裁庭成員是否存在偏離中立角色的語言和行爲等。這種問卷應當在庭審結束時收回,而不是裁決意見作出之後,避免因問卷對仲裁庭合議和裁判產生壓力。其積極意義在於,仲裁機構可以向仲裁庭反饋意見,促使仲裁員改進工作的態度、語言和行爲,更加符合職業規範,獲得當事人的信任。

綜上所述,公信力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多方面的改革和完善,絕不僅僅是辦案質量提高這一個方面。我國仲裁機構要具備一定的公信力,就是要能夠成爲商業糾紛的首選爭議解決方式。不僅要在本地具有公信力,還要在異地當事人之間具備公信力。在我國已經深度融入國際經濟秩序的當代,還需要具備國際公信力,將我國建設成爲國際仲裁中心,纔能有效服務於“一帶一路”建設。爲此,政府應當轉變支持仲裁的目標和方向,仲裁機構應當積極行動起來,不等待觀望,主動改革和完善自身管理和運作模式,建設和穩定一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

摘自《武漢仲裁》

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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