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了一條長微博,題爲【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

  短文寫道: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覆上演。“扶不扶”彷彿成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中國式難題,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在再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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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配圖的長微博則是一篇來自人民法院報的同名文章,原文如下:

  近日,網上流傳這樣一個視頻:河南駐馬店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事發後,被撞倒女子橫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其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無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後,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不少人在感慨、悲嘆世態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衆人的冷漠歸過於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覆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一時間,“扶不扶”彷彿成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中國式難題,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甚至這個話題還上了春晚。其實,在再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我們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爲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爲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慾望。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於爲自身在衆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藉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着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實際上,對於“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並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爲冷漠尋找藉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爲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爲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爲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着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着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爲永遠不可能成爲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爲我們逃避的藉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2012年01月16日 , 瞭望新聞週刊刊文《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文中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向記者介紹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實。

  

  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後面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當她經過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26歲的小夥子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需數萬元。此時,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先後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說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爲了做點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後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於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准許新聞記者採訪庭審的申請。

  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由於事發當日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在法庭上,該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容是彭宇陳述2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容已經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於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月3日,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並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並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爲,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爲的主張不予採信。

  一審判決同時認爲,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但由於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爲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於當年10月初進行調查,並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爲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對於調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央視網:起訴“訛詐老人”,也是匡扶正義所需

  法律應是對善行者的褒獎。近年來,對於見義勇爲,從地方法規到民法總則“入法”,彰顯了鼓勵義舉的立法精神。從糾偏“不敢扶”到打擊“不敢訛”,這既是社會的期待,也是法律的公正所在。

  最近,一段“扶老人反被訛詐”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報道,浙江金華32歲的小夥子滕先生因扶騎電動車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認撞人,並因曹先生報警被指爲肇事者,從而捲入一起交通事故調查。滕先生稱,交警調查期間,曹先生家屬曾要求其墊付醫藥費,並指責其“沒良心,沒一句問候,不去醫院看望傷者”。最終,交警找到事發過程的監控視頻,確認這是一起單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與滕先生無關。真相大白後,滕先生決定起訴曹先生及指責他的路人,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1元。“起訴並非爲了賠償,希望爲自己討個公道”。(9月13日《北京青年報》)

  監控顯示,曹先生摔倒時並未被滕先生撞到

  從忐忑不安的“撞人者”到篤定決絕的起訴方,滕先生經歷了戲劇性的劇情反轉。老實說,如果不是這段監控視頻,滕先生可真是“掉進黃河洗不乾淨”。除了被侵權人的指認,還有路人的證言,滕先生訴諸公堂,很難避免敗訴的命運。如果是這樣的結果,對於一個見義勇爲的良善公民,既是經濟利益上的損失,更是法律正義上的羞辱。對於社會風氣而言,這樣“鎩羽而歸”,無異於嚴重的戕害。當年,發生在南京鼓樓區的彭宇案,便讓全社會經歷了一次“扶與不扶”的大討論,而此後頻現於各地的“見危不救”事例,也屢屢擊穿人們的道德底線。

  誠然,在交警部門的正確處理下,認定了滕先生無責,交警支隊還將聯繫相關部門,將此事納入徵信系統,給予加分獎勵,但正義還不能止步於此。誠如滕先生所言,“如果這件事到此就結束,那訛人的成本太低了,扶人的成本太高了”。因爲這場“不白之冤”,滕先生直接“損失的打車費、誤工費和拖車費,總共大概2000多元”,這筆經濟損失該由誰來賠償?讓一個見危襄助的公民承擔,顯然說不過去,更何況,除了經濟損失,還有對正義助人者名譽上的侵害和精神上的傷害。再看對方的態度,除了“沒良心,沒一句問候,不去醫院看望傷者”的指責,竟然還有“好人做到底,去醫院看一下曹先生”的道德綁架,對於憑空受了委屈的滕先生,能不能得到“賠禮道歉”?

  滕先生與曹先生家屬的短信對話

  根據《民法總則》,“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了“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更要緊的,還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對於見義勇爲的滕先生,主動提起民事訴訟,不僅可以依法獲得補償、賠償、賠禮道歉,更能有力證明自己確屬清白之身,修復受到傷害的個人名譽。

  法律應是對善行者的褒獎。近年來,對於見義勇爲,從地方法規到民法總則“入法”,彰顯了鼓勵義舉的立法精神。從糾偏“不敢扶”到打擊“不敢訛”,這既是社會的期待,也是法律的公正所在。期待這起司法訴訟能夠釋放出正義得到法律褒獎、訛詐被法律所唾棄的強烈訊號,用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警醒那些亂作爲者,倡導匡扶正義的良好社會風氣。

  來源:法耀星空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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