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 本報記者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關楚瑜

通過大數據“殺熟”實施不合理差別待遇,利用算法誘導用戶沉迷網絡、過度消費……當前,算法技術廣泛滲入互聯網應用,在給用戶帶來一定程度便利的同時,由算法引發的侵害用戶權益問題也屢屢出現。

近日,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出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被詬病已久的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對算法推薦技術作出明確界定,即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算法和算法推薦曾一度是平臺企業的“賣點”,“千人千面”在給消費者帶來更具個性化使用體驗的同時,也可能產生負面影響。《規定》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爲。

在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看來,這是對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回應,劍指大數據“殺熟”行爲。如何判斷“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是關鍵,可以參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符合上述因素,都可以認爲構成差別待遇。

基於一些電商、出行、外賣平臺存在的大數據“殺熟”行爲,《規定》專門針對用戶權益保護作出相關規定。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爲,這是《規定》最大的亮點。

《規定》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籤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籤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爲用戶標籤並據以推送信息。

鄭寧提出,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標籤的功能,賦予了用戶更大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因爲用戶標籤實際上是定製的依據,這加強了對用戶標籤的管理。此外,《規定》擴大了說明義務的適用場景: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在應用算法對用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適用於全過程。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智說,《規定》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提供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作出具體規範。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臺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

《規定》還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覈、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規定》出臺後對平臺產生的具體影響是什麼?記者就此採訪了幾個互聯網平臺。其中某通用信息平臺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將認真落實相關規定,目前在App中已提供了關閉個性化推薦選項。

在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祕書長鬍鋼看來,《規定》出臺後,相關平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行正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懲濫算,持續加強監管震懾,既要“長牙齒”,也要“重咬合”,始終堅持對蓄意違反十二項“不得”規定行爲的“零容忍”嚴打態勢;

倡公算,引導算法應用公平公正、透明可釋,充分保障網民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和消費者等弱勢主體的權益與關切;

促同算,優化算法治理結構,建立網信、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協同聯動長效機制,打造形成政府監管、企業履責、行業自律、網民維權、社會監督的多元共治局面;

致上善,算法發展安全可控、自主創新,引導算法應用向上向善,不斷滿足廣大網民對美好數字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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