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環保廳原廳長李清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李清的定罪量刑,以受賄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李清先後利用擔任潮州市市長、廣東省環保局局長、廣東省環保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環保事項審批、專項資金補貼、項目招投標、特許經營、人事安排及工作調動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24.3521萬元、港幣52萬元、美元6萬元,夥同他人收受財物計人民幣230萬元。

法院認爲,李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李清受賄數額中有人民幣1000萬元屬犯罪未遂,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並綜合考慮其歸案後表現等情節,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李清簡歷:

李清,男,漢族,1955年9月,廣東白山人,1986年5月入黨,1973年6月工作,大學學歷。

  • 1982年起在廣東省統計局工作,歷任綜合處處長、副局長(期間:1996年06月至1997年10月,掛職任揭陽市副市長);
  • 1998年04月至2003年04月,廣東省潮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 2003年04月至2009年09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局長;
  • 2009年09月至2016年01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6日,據南粵清風網消息,廣東省環保廳廳長李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1月,免去廣東省李清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4月6日,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經依法偵查查明:2004年至2012年期間,李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014.3521萬元、港幣52萬元和美元9萬元,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00萬元。

提起公訴

2017年4月20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清。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清在先後擔任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局長、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經營項目、環保事項審批、承包工程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鉅額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宣判

2017年12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李清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李清在擔任廣東省環保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環保事項審批、工程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24.3521萬元、港幣52萬元、美元6萬元;與他人共同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230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清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清部分受賄行爲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且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終審判決!

2018年9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環保廳原廳長李清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李清的定罪量刑,以受賄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東環環保送價值千萬原始股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017年6月29日上午,李清及兩涉案人一同在深圳中級法院出庭,檢方指控李清受賄的多宗事實裏,第一項即牽涉“東江環保”原董事長張維仰。“東江環保”全名爲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由張維仰於1999年在深圳創立,原名爲深圳市東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專注廢物處理及資源化利用。

作爲環保行業最早一批參與者,“東江環保”發展速度、規模位於居於行業前列,2003年,“東江環保”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成爲國內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民營環保企業,2005年入選“《福布斯》2005中國潛力100榜”,2012年,“東江環保”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深交所上市。其創始人張維仰早前曾擔任過深圳市人大代表,並曾入選“胡潤中國富豪榜”。

在李清被通報接受組織調查前不久,張維仰即被傳捲入貪腐案,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2016年4月“東江環保”公告稱張維仰取保候審,同年7月,媒體公開報道張維仰請辭在東江環保的一切職務,並將股份轉讓給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而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爲廣東省屬國有企業,自此,“東江環保”轉爲國有控股。

檢方指控顯示,2003年李清擔任廣東省環保局局長時,因工作關係認識了張維仰,應其請求,李清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爲“東江環保”在經營項目、環保事項審批、專項資金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爲感謝其幫助,張維仰於2008年決定拿出其持有的價值1千萬的原始股送給李清,待李清退休後再轉至李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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