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修改時,已刪除失獨扶助對象“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限制,但《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作相應修改,有違上位法。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2015年修改時刪除了“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限制。

原標題:收養孩子後停發“失獨扶助金”,有待商榷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修改時,已刪除失獨扶助對象“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限制,但《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作相應修改,有違上位法。

痛喪獨子4年後,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中學教師章德斌和妻子收養了一女孩,縣衛健局隨即停發了他們的失獨扶助金。夫婦二人將縣衛健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明溪縣法院於近日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當地之所以停發失獨扶助金,也有其依據。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扶助政策的對象是“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而章德斌夫婦認爲,這條規定違反了上位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已經刪除了先前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條件限制。

在此番訴訟當中,一審法院認爲前者與後者並不矛盾,因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9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因此,衛健局依照地方性法規停發補助的處理合法合規。

當初,章德斌夫婦響應國家號召只生一個孩子,不想在他們49歲、不再具備生育能力時,獨生子意外去世,這樣的打擊和精神傷痛註定難以彌補。國家對失獨家庭發放特別補助金,體現了一種政策關懷,不僅對失獨家庭,對所有依法生育和遵紀守法的家庭都是一種寬慰。

如今,章德斌夫婦雖然領養了孩子,但這無疑只能減緩傷痛,而不可能消除其傷痛。當地因此終止責任、停發失獨補助,首先從情理上就說不通。

實際上,別說對於已經不能再生育者,即便對那些尚能生育或者採取人工輔助措施進行生育者,也不宜全部取消補助。應看到,因喪失了最佳生育期、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再生育,在身體、時間、精力上遇到的困難,比正常生育要大得多。

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2015年修改時刪除了“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限制。福建在這之後曾經兩次修改相關地方條例,都未作出相應修改。這不免讓人遺憾,也有違“下位法不能憑空創設義務、沒根據地剝奪與限制公民權利”的立法原則。至於“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當然不能作爲違背上位法的理由——照此邏輯,那還何謂上位法?

因此,當地法院一審判決顯然有待商榷,這樣的判決不僅會產生負面影響,也有違法的嫌疑。章德斌已經表示將上訴。還望二審能正確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第4款的含義,依法撤銷衛健部門的欠妥決定。

與此同時,當地有關方面也不妨承接上位法修改時傳遞的“善意”,將其注入地方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及時修改中,以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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