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省灾后重建指挥部工作部署,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灾后重建信贷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一下简称《意见》),就灾区恢复重建信贷扶持政策提出一系列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受灾地区建立村(居)核实统计、乡镇(街道)认定、县(市、区)政府统一备案的工作机制,如实界定受灾农户和企业名单,建立受灾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受灾主体姓名(名称)、生产经营情况、受灾基本情况、贷款需求、资金用途、贷款期限等信息。

村(居)要对受灾名单张榜公示,对确定的受灾主体随核随报。乡镇(街道)要明确认定时限,对受灾主体分类建档立卡,及时推送给银行机构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省农担公司”),并报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责任部门备案。

各银行机构要本着积极参与、平等竞争的原则,对照建档立卡的受灾农户、种植户、养殖户贷款需求,有针对性开展精准对接。对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受灾农户和企业的意愿,为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要严格审核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接情况及时书面反馈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政府备案责任部门。对不予发放贷款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山东金融信贷扶持:灾后重建贷款原则上7日内完成发放

各银行机构要单列重建信贷规模,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客户,要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原则上自接到受灾名单后5日内完成贷款审批,7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放款后5日内,反馈县(市、区)政府备案责任部门。

对于受灾名单内信用记录良好的存量客户以及授信5万元以下的新增客户,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银行机构以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受灾农户发放贷款,按照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省农担公司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对名单内受灾农户贷款与银行机构进行联合评审,同步尽调审批。省农担公司对担保贷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承贷主体只提供家庭成员连带还款责任担保即可;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方便操作、不增加额外费用的原则,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对受灾主体的存量担保贷款,延展担保期限。

受灾地区按照“条件统一、标准统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贷资金贴息政策。此前已享受相关贴息政策的贷款,不重复享受此次灾后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对存在拖欠利息以及出现逾期的承贷主体不予贴息。财政贴息80%的部分,明确由省市两级财政平均分担,县级财政不再承担。个人负担20%的部分,在还本付息后进行返还奖励所需的资金,也由省市两级财政平均分担。

受灾县(市、区)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灾毁房屋、蔬菜大棚、种植养殖等农牧渔业生产设施修复重建及恢复生产所需贷款额度。明显超出合理额度的部分,不予贴息。灾后重建贴息贷款,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贴息政策最长执行期为3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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