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王柄根

日前,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电子”或公司)披露IPO招股说明书,拟发行5200万股募资4.69亿元用于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扩产技改、高性能抵押腐蚀箔扩产技改、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扩产技改、高性能抵押化成箔扩产技改等多个项目。

然而,记者发现,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看似集中,实则颇为分散,除去两名实控人外,自然人股东多达87人,而且签署股权委托的时点与上市节点一致,部分股东甚至将有效期限定在上市后3年,如此设定条件令人疑惑。此外,公司声称十分注重研发,但研发费用却大幅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其中还存在专利共享的现象。

实控人股权分散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新海星投资,实际控制人是严季星和施克检,二人通过表决权委托共同控制新海星77.13%的表决权。看似很集中的股权结构,实则股权分散,除去两名实控人外(持股18.92%),新海星尚有87名股东。公司表示,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管理连续性和稳定性,2012年11月与其他股东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才有了这77.13%的表决权,2016年11月与李美云等另外4名股东也签署了同样的协议,而协议的解禁期是成功上市后3年。

查看公司发展史,公司在2004年成立,但到了2012年11月和2016年11月才签署股权委托,而这两个时点与公司两次申请IPO的时点很接近,尤其是第一次,刚好是公司第一次申请上市的节点,公司签署委托权协议难道纯粹为了减少IPO障碍,方便上市。若公司真的是为了满足经营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何不在新海星成立时签署。

更令人迷惑的是,与李美云等4名股东签署一致协议,有效期精准设定在上市后大股东3年解禁期到期日,这样设置是否意味着3年后大股东会减持,同时,协议失效后公司实控人是否会发生缺失情形?

研发支出偏低

2015年-2017年研发费用分别为3615万元、3644万元和4275万元,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同期营收占比却为4.9%、4.82%和4.45%,反而是下降趋势。与同行业相比,同期公司所列举的东阳光科、新疆众和、华锋股份、江海股份等4家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研发支出分别为1.25亿元、1.06亿元和1.36亿元。而专利方面,记者留意到,公司“一种制备铝电解电容器阳极材料的方法”是与贵州大学共同拥有的,也是所有专利中唯一主体不在公司范畴内的专利。

公司称向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但研发费用却显著低于行业内可比公司,是否意味着未来公司产品竞争力缺失?公司又是否存在通过研发费用调节利润情形?此外,与贵州大学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未来对营收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两度发提纲询问,但截至发稿,公司仍未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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