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案件中的違法行爲究竟如何解決,針對上級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督、督促職責應當如何解決,究竟如何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請與律師溝通後確定。

行政相對人對於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滿意,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投訴、舉報、反映,要求上級人民政府監督、督促具有相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履行職責。

上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相應處理。上級人民政府基於層級監督形成的職責屬於內部監督管理行爲,不改變或者不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一般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可以通過直接起訴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爲來維護合法權益。在存在更爲有效便捷的救濟方式的情況下,當事人堅持起訴人民政府不履行層級監督職責,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實效性,這種針對上級政府監督、督促的行政訴訟往往會被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訴訟請謹慎操作。

上級不履行監督、督促是否可以起訴——“民告官”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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