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待遇低、條件差、提升難,鄉村教師本來普遍都有“低人一等,矮人一籌”之感,如今動輒將城裏犯錯的老師處罰式地調到鄉村學校,讓我們情何以堪。筆者跟同事們想不通:爲何城裏老師違紀犯錯就往咱鄉村學校調。

(原標題:基層教師“想不通”:城裏老師犯錯,咋就往咱鄉校調?)

近日,筆者所在的鄉村學校又迎來了一名城裏老師。之所以說“又”,是因爲3年前,也是一個學期的中途,來過3名城裏教師(去年已經調回了)。兩次都是因爲城裏老師“組織和參與有償補課”而受處分調來的,只不過上一次並沒有指派到具體的學校,只是叮囑中心學校妥善安置,以免給城裏的領導帶來麻煩。而這次則是在處分的通報文件中講得很具體,直接指派到鄉鎮裏離城區最近的一所小學。

筆者跟同事們想不通:爲何城裏老師違紀犯錯就往咱鄉村學校調?到鄉村任教什麼時候成了一種處罰手段?而且受到處分的城裏老師似乎也比鄉村一般的老師高出一截,還得安排到離城區最近的學校?

其實,把到鄉村學校任教與違紀處理相掛鉤由來已久,並非筆者所在地的“土特產”。今年3月,安徽太和縣高中學校一老師因體罰學生被調到縣內另一所農村高中任教。之前,山東乳山市教育局明確規定:搞有償家教的老師一經查實將發配下鄉,“在市區工作的要調到農村任教,在農村工作的要調到外鎮任教”。2014年,福建莆田市涵江區紀委對3名存在違規有償補課行爲的教師,也責令到農村學校支教兩年。

爲何這些發生在不同地域的教師違紀案例都有一個相同的處罰形式——將違紀者“下放農村”?

筆者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針對教師“法律責任”的條文中只有“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教育部2018年修訂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爲處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更爲明確:“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本就沒有“下放農村”“調到鄉村任教”之類的條文規定。

試問,鄉村學校難道是犯錯教師的“發配地”“收容所”?鄉村教育本身就因爲缺少優質資源、優秀教師、優異質量而遭遇發展瓶頸、前景堪憂,“犯錯就會被罰到農村去”,給社會各界如此明確的信號,帶給農村教育和農村學校的是雪上加霜,家長們只會對鄉村教育越來越悲觀失望,就會“用腳投票”,努力創造條件將孩子送到城裏學校去就讀。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教育“空心化”現象只怕會愈演愈烈。

有網友犀利地指出,這是“官方認證的教育歧視”。的確,筆者感同身受。待遇低、條件差、提升難,鄉村教師本來普遍都有“低人一等,矮人一籌”之感,如今動輒將城裏犯錯的老師處罰式地調到鄉村學校,讓我們情何以堪?難道我們清貧樂道地堅守鄉村,甘於奉獻地擦亮“庠序燈光”,讓鄉村文明賡續綿延、絃歌不絕,是在以“戴罪之身”被“流放”和“改造”?

《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已實施至“行百里者半九十”的關鍵期。鄉村學校的教育提升、鄉村教師隊伍的穩定和社會對於鄉村教育的信心,經不起“處罰式調離”的打擊。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需要付出真心和真情,需要在具體的細節上下足功夫,除了傾斜優質教育資源,提高鄉村教師福利待遇,改善鄉村教師生活條件,還應該在提升鄉村教師的“尊嚴”上精準發力,讓鄉村教師真正擁有尊嚴感和榮譽感,讓優秀人才“進得來、留得住、能發展”。

基層教師想不通:城裏老師犯錯咋就往咱鄉校調?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周馨怡_NB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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