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与范冰冰有关的6份一审民事判决书。这6份判决书分别是:范冰冰与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以及与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纠纷、北京宜健三业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6份判决书中,范冰冰均为原告。

其中,范冰冰与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范冰冰提出:范冰冰曾主演《还珠格格》、《我不是潘金莲》、《武媚娘传奇》等影视作品。曾荣获“东京国际电影节最佳女演员”、“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配角”等奖项,其肖像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范冰冰发现金泰恒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范冰冰照片作为营利性文章的配图,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权。

范冰冰要求:金泰恒业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范冰冰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范冰冰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金泰恒业公司向范冰冰赔偿经济损失35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金泰恒业公司承担维权成本3000元。

法院判决:“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日,向原告范冰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范冰冰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60000元;赔偿范冰冰维权必要支出1090元。驳回原告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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