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图文无关)

案件过程:

2018年2月22日凌晨4时,李某甲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乙由吴川市振文镇往梅菉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X661线吴川市振文镇华坡村路段时,碰撞到由易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李某甲、易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李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60.80mg/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易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易某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据悉,被告人李某1997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

提醒吴川市民

千万不要无证驾驶!

来源: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网络掌上吴川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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